疫情当前,律师不得不提醒您的常见法律风险
鼠年的春节,对我们千家万户的老百姓来说,注定是难忘而无法平静的。为了迎接一年一度的春节,我们做了指甲、换了发型、买了新衣,结果因为新冠状病毒,整个假期却在家禁足,只能和亲友通过手机云拜年。
失望忧心的同时,我们也都在密切关注着疫情的发展,时常为医护工作者、民警、交警、环卫、街道、外卖小哥,等等这些在一线奋斗着、为控制疫情而努力的各行各业工作者们所感动,为他们点赞祝福。
疫情期间,我们也应该了解一些法律知识,约束自身言行,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
一、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在非常时期,如果不能奋战在一线,起码做一个缄默的智者。
相信很多人最近都会在网上看到“某某市已万人被感染”、“某县数十人死亡”、“某医生去过武汉,回到本市每天查房,患者均被隔离,我朋友的老婆就是那个医院的”......类似谣言,虽经证实是假的,也难免会给人们造成恐慌。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很多人认为在微信群或其他在线社交平台里发发消息也没什么,或者是出于善意提醒的好意。但这些谣言不但不会起到积极的作用,还会平添很多焦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扰乱社会治安。目前由于各种谣言在微信群里流转,已有多名群主被公安机关约谈、批评。要提醒大家在此非常时期,应当保持理性,不要任意传播来源不明的消息,哪怕您是出于好心。更不能听风就是雨,故意编造谣言。看热闹不怕事大,最终害人害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有可能感染的人群应主动自我隔离,隔离的是病毒,带给亲友和社会的是一份责任和爱。
如果疫情期间去过武汉,或与感染新冠状病毒者有接触,甚至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务必主动上报相关机构,自我隔离,切勿密切接触人群。
家住西宁市湟中县的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返乡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现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如果您经营实体店或是淘宝商家,出售疫情防护用品要严格控制物价,发国难财,吃相太难看。
1月26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连锁药店进行检查。这家药店将进价12元/只的KN95口罩抬高至128元/只销售,进价15.2元/盒的片仔癀防雾霾口罩抬高至58~78元/盒销售。津南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药店行为违反《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哄抬物价,拟对其处以300万元罚款,并将其涉嫌经济犯罪有关线索移送到公安部门。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四、疫情期间,行动受限,逆境中的自我修行格外重要。切勿动辄火爆脾气,惹火烧身。
近日某私家车主因小区疫情期间管理严格被禁止入内,强行撞毁门禁栅栏起落杆,开车闯入小区。保安无奈只得报警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后想提醒大家,不必过份恐慌,无须盲目囤货,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利用这段蛰伏在家的时光看一些平时来不及看的书,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多陪伴自己的父母和孩子,不给国家添乱,不破坏社会治安,就是我们对祖国和人民的贡献。如果能为抗击病毒的一线工作者提供一些实际的帮助就更好。像高晓松在微博中写的那样:世界越冷酷,我们越滚烫。相信我们定能共克时艰,相聚在春暖花开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