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十字会”的法律问题
一个细节,足以拖垮公信力。伴随着抗“疫”的新闻一起,近两天湖北和武汉红十字会迅速被推上风口浪尖,从“卖菜门”、“回单门”,再到“莆田系门”,湖北和武汉红十字会接连陷入舆论漩涡,日子不可谓不难捱。今日下午,武汉市政府领导承认“相关工作存在一些差距,如周转不够快、调拨不够及时等”。
诚然,这与非常时期,全国人民的眼睛都盯在湖北有关,普通群众“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冲锋陷阵,像军人、白衣天使一样冲在前线,我们能做的,无非就是捐钱捐物资,我们所希望的,无非就是医护人员在有口罩、有防护服、有护目镜的条件下尽可能的救死扶伤,让我们的国家早日恢复宁静与安康。我们不怕捐赠,我们怕的是我们的“心意”被辜负、被浪费。红十字会因其“特殊性”,或许工作人员平时无功无过,但他们在特殊时期的政治觉悟、管理水平和担当能力就会被无限放大,就会受到所有人民“苛刻”的监督和检测。
暂且不论湖北和武汉红十字会的“功过”,今日笔者拟从法律角度梳理一下“红十字会”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与“红十字会”有关联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
二、红十字会是社会团体法人、非营利法人
根据《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根据《民法总则》,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法人,即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综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经依法登记成立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三、红十字会的职责
根据《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九)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综上,根据《红十字会法》,随着红十字运动的发展,红十字会的职责已经从传统的“三救”(救援、救护、救助)到“三献”(献血、献造血干细胞、献遗体和器官),此外,还包括了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人道法传播、国际人道援助、民间外交等,这些职责已远远超出“救援、救护、救助”的范畴。
四、与慈善组织的关系
根据《慈善法》第三条,慈善活动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根据《慈善法》第八条,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综上,红十字会虽然以“人道主义服务活动”为根本,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的相关职责/活动中,都包含“救援、救护、救助”的相关内容,人道主义工作包含慈善的内容,但人道不等于慈善,红十字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慈善组织,而是享有法定地位和法定职责的人道组织。根据《慈善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红十字会的活动首先应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遵守《红十字会法》的规定,如果红十字会开展与慈善有关的活动,而红十字会法又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则遵从《慈善法》的规定。
五、财产来源
根据《红十字会法》第十七条,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如下: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此外,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六、财产使用
根据《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这也是湖北红十字会在回复“为何3.6万只口罩流向莆田系医院”时以“定向捐助说”作为解释的依据。
根据《慈善法》,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也就是说,如果提供口罩的捐赠人与“莆田系医院”系利害关系人,则该等捐赠行为则不合法。
此外,根据《民法总则》《慈善法》和《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税收优惠
根据《红十字会法》第二十条,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根据《慈善法》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红十字会官网的解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关乎爱心捐赠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群众团体,只要按文件要求申请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其捐赠企业和个人就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https://www.redcross.org.cn/html/2019-10/62573.html
(捐赠财产是否享有税收“优惠”,实践中有不同理解,具体请参考税务主管部门意见)
八、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总则》《慈善法》和《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人民从不缺爱国热情和激情,从不怕流血和牺牲。甲午战争时期,邓世昌没有弹药选择撞舰,和平时期,我们不能让医务人员没有装备“赤膊上阵”。抗“疫”非常时期,普通群众的爱心应落到实处,国难当头,勿再梦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