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
摘要:实践中很多劳动者甚至是用人单位对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以及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等问题都存在疑惑,产假如何防?工资发多少?这些你都知道吗?
前言:女职工属于劳动法特别保护的群体,而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更是一个重点,实践中很多劳动者甚至是用人单位对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以及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等问题都存在疑惑,笔者将广东省地区这类问题进行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广东省地区产假规定
1、国家规定:
1)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2、广东省特殊规定:
1)除了国家规定的产假,在广东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什么“法律法规”才能享受奖励假与陪产假呢?笔者认为这里具体指夫妻生育子女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3、结论
一般来说,广东省地区的产假时间为98+80天,特殊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增加或减少产假时长。
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二、关于“产检假”
很多人都会提到“产检假”这几个字,实际上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提出这一名词,但是产前检查是怀孕女职工正当的权益,法律规定如下:
1、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产检的次数以及时间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员工以医嘱为准进行的正常产前检查是受法律保护的。
2、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三、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四、产假期间工资发放
这是很多人关注的重点问题,产假期间应该发工资吗?发多少?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是什么关系?广东省地区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有以下规定:
1、产假期间,停止发工资,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2、生育津贴视同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3、因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4、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5、广东省地区生育津贴计算方法: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6、法律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五、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
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5、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九条,《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第十条。
六、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以“为所欲为”吗?
《劳动合同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那是不是女职工在这些期间百分百不能被辞退呢?
答案是否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称过失性辞退,也就是说即便女职工在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只要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辞退女职工: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附: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