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新司法解释下的适用
问题提出
A、B公司因货款纠纷发生纠纷,2024年3月成诉后,经法院调解,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调解书的履行期限届满后,B公司仍未还款。A公司申请执行,但经人民法院执行,发现B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的执行陷入了困境。近日,A公司意外得知B公司在调解期间将其名下房屋低价出售给关联公司C公司(C、B公司为同一股东)。如果民事诉讼撤销该交易,再执行该房屋,时间、程序将非常繁琐,能否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诉B公司?
律师分析
在2024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下称“新司法解释”)实施后,A公司可以起诉B公司,并可以将C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于拒不执行调解书同样适用。
《刑法》第313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书、裁定罪的答复》中明确:“刑法第313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包括拒不执行调解书。
现新司法解释的第二条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且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因此,新司法解释实施后,拒不执行生效的调解书,也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计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算时间为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拒不执行”的起算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日起算;另一种观点认为,以法院执行立案日起算;还有观点认为,以被执行人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文书日起算。于是,有些债务人就利用时间差,在诉讼期间转移名下财产,导致案件进入执行后最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终结执行。
现新司法解释的第六条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可以将B、C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因此,案外人在主观上满足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客观上满足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一旦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则案外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共犯。
从以上分析可见,新司法解释的实施,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更清晰、明确的指引,增强了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将严厉打击拒不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