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不能变成专用车
案例讲述
黄某离单位不远,但比起走路、坐公交,骑共享单车上班是最快最方便的,但由于经常会为找共享单车花不少周折,有时候还会找不到车,因此,黄某每天去上班骑车支付了骑行费用后,会把该单车放在公司内;下班又骑行该辆单车,也同样支付骑行费用后,把单车放在自己家楼下的偏僻处,这样第二天自己不费时间又能骑上该车。时间一长,共享单车的公司发现该车行驶的异常状况后报警,警察找到黄某后,黄某认为,共享单车就是供大家使用的,自己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没有什么不妥。
律师分析
首先,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人也就是经营共享单车的公司,它对共享单车的占有相对比较松散,谁都可以使用单车,但要在公司指定的区域内骑行并且需要支付费用,在骑行时间外任何他人不能独自排他的享用。黄某虽然支付了使用费用,但黄某把共享单车放在自己的控制空间,使任何他人都无法使用该辆单车,违背了所有权人公司的意愿。
其次,不同经济模式下所有权人对财物占有的意愿是不一样的,非共享经济时代,自行车的所有权人对该物享有独自的、排他的权利,谁都不能去乱动,只要拿走了,就是盗窃行为;在共享经济时代的今天,所有权人允许他人使用,但不允许使用人排他的使用,黄某的这种据为己有的行为,降低了单车的使用频率,使得所有权人公司管理艰难复杂,违背了公司的意愿脱离了公司的控制,使得公司遭受财产损失,也是一种盗窃行为。盗窃他人财产价值在一千元以上,即构成盗窃罪(当然共享单车被独自占有的价值如何认定实践中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本案,黄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赔偿了500元而获得了共享单车公司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