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1/07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其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是最常见的两种惩戒措施。


“失信”,顾名思义,指的是丧失信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前提是被执行人丧失信用,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等同于丧失信用。比如被执行人诚实守信但无履行能力的,就不属于丧失信用,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正是基于这一底层逻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订)》才规定被执行人除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等法定情形之一的,才会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而“限高”则是指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其底层逻辑是既然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那么只能允许其进行维持生活及经营所必需的消费,以此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对其采取限高措施。


两相对比不难发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要比限高严苛;反之,删除失信信息的条件就要比限高宽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订)》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形包括:(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八)因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原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届满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九条的规定,解除限高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者满足其一。


由此可见,除非法院是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依法删除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否则删除失信信息并不会同时解除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