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2/28
案例讲述

某公司更新了生产设备,将旧设备出售后得到收益80万元。该公司股东A和B随后召开股东会并作出了《股东会决议》,内容主要是将处置旧设备所得的收益80万元,在股东间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之后由于该公司迟迟未向股东A支付其依据《股东会决议》应分得的30万元,股东A随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履行《股东会决议》,向其支付30万元。那么,股东A的诉请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1、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主要是对公司利润的分配权。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37条规定,股东会的职权之一是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司法机关认为,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权是股东按照其对公司的投资份额通过公司盈余分配从公司获得红利的权利。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权,主要是对公司利润的分配权,因此股东可分配的是公司的利润。

2、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直接分配公司财产。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依法享有独立的财产权。鉴于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公司存续中,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且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对公司的财产直接进行分配,还违反了《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

3、依法经过清算程序后,股东方可分配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该条第3款规定,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据此,只有经过清算程序,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后,股东才有权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在未经过法定清算程序的情况下,股东不能通过任何方式直接分割公司财产。

本案中,公司对外转让设备的收入不属于公司利润,属于公司财产,股东无权分配。股东A和股东B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将公司财产进行分配,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且有可能损害公司、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驳回了股东A的诉请。

公司依法享有独立的财产权,股东可以分配公司利润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对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需要经过依法清算。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股东无权直接分配公司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