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董事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023 03/22
案例讲述

孙某于2007年7月被M控股公司调任至其下属子公司H公司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月薪税后7万元,由H公司按月支付并扣缴个税,五险一金由H公司委托外服公司代扣代缴。工作期间,孙某除履行董事长职责外,还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公司融资、财务管理及政府协调相关工作,但M控股公司与H公司均未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2月,M控股公司免去孙某H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此后未再安排孙某从事其他工作,且自2018年3月起,H公司未再向孙某发放工资。双方之间遂产生劳动争议,孙某依法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H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律师分析

由于孙某在H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需要受公司法的调整和约束,不同于可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普通劳动者,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孙某职务系由M控股公司任命及免除,其并非H公司招用的劳动者,其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根据H公司章程,结合M控股公司任免决定,孙某由股东委派行使董事职权,法律关系性质是由股东雇佣或委托管理公司。孙某的工作是履行M控股公司委托指派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关系应当具备的“由用人单位招用、受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特征。因此,认定孙某与H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孙某虽未与H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被任命为董事长的同时,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融资、对外协调及财务管理等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H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并委托外服公司代缴“五险一金”费用。故孙某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等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足以认定H公司与孙某同时形成委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再审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另需注意的是,当公司解除董事职务且一并免除其法定代表人职务,亦未再安排董事从事公司其他工作时,该事实劳动关系因形成基础丧失应随委任关系一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