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1/12

案例讲述


甲某是一名微商,为了扩大经营,甲某注册了十几个微信账号。甲某将这些微信号开通视频号、公众号,并发布大量营销视频和文章吸引了许多粉丝,同时还添加了大量有购买需求的微信好友。在积累了大量客户资源后,甲某将这些微信号对外转让给乙某、丙某等有客户需求的其他微商。此后,由于转让款项争议,甲某诉至法院。而法院经审理认定微信账号买卖协议无效,判决驳回甲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一、微信账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自然人微信账号需要通过实名制注册。账号记载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电子邮箱等信息。这些信息单独或结合使用可以锁定识别特定的自然人,具有专有性,应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除此之外,微信朋友圈日常发布或微信聊天内容所反映的语言文字、照片视频、位置信息、小程序的使用等也反映出了账号持有者的个人特征、家庭住址、行踪信息、健康状况、社会关系等间接信息,这些信息的结合使用也能识别出微信持有者本人,可能构成公民个人信息或私密信息。因此,甲某所交易的微信号包含了微信好友的大量个人信息。


二、买卖有他人个人信息的微信账号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被交易的微信账号本身并不具有价值,买卖双方交易的实则是该账号内所形成的流量优势和通讯录中的大量的客户资源。早期甲某通过推广,添加了大量微信好友。客户为了购买产品或获取相关信息等原因,添加了甲某微信好友。此时甲某获取客户个人信息取得了同意。但是这些提供个人信息的客户,并未允许甲某将其个人信息再提供给第三方或者进行交易。甲某通过买卖微信账号从而买卖账号内所获取的个人信息属于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三、并非所有网络账号均不可转让


当前互联网已经渗透至生活的各方面,各种账号层出不穷,实践中也并非所有账号均不得转让,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账号的内容。如前所述,个人信息指具有一定的可识别性,通过该信息可以锁定具体个人身份的信息。而如果账号内所涉及的信息并不涉及他人的个人信息,例如转让自行使用的游戏账号,账号内不涉及他人的个人信息,则并不必然导致账号转让行为的无效。


综上,如果涉及转让账号的,建议在转让之前将可能涉及他人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删除和清空后再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