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薅羊毛的合法边界在哪里?
2024 06/26 作者:董晓华目前薅羊毛入罪已见诸于新闻报道。如某买菜平台推出注册新用户和拉新用户赠送优惠券的活动,王某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大量虚拟账号注册新用户,获得大量新用户优惠券及邀新优惠券,低价购入大量实体商品,转卖后赚取差价。再如某商场为新会员提供1小时免费停车,多名被告人使用恶意接码软件大量注册新用户获得积分,再用积分兑换免费停车时间,少交停车费几千至几万元不等,上述两行为均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
无源码条件下的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判定
2024 06/24 作者:朱加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判定依据与传统著作权侵权相似,除权利证明之外,主要包括“接触可能性”和“实质性相似”两方面。在具备源代码比对的情况下,可通过文本比对源代码,这相对简单。但现实中,往往难以获取被控侵权软件的源代码,此时需借助其他方法判定实质性相似性。本文借美摄公司诉抖音公司的(2021)京民初4号案件探讨在无源码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分析软件反汇编代码来判定软件的实质性相似性。 -
反垄断法修改后首次公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给企业带来的启示
2024 06/13 作者:王海洋2022年6月24日,我国《反垄断法》完成颁布十五年后的首次修改,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新《反垄断法》明显加重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将“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回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回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近两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一直未发布适用新《反垄断法》处罚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例。2024年6月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立)与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以下简称海尔空调)设立合营企业郑州海立电器有限公司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1],这只“靴子”终于落地,该案颇具示范意义,值得企业高度关注。 -
网络赌博犯罪的刑事辩护要点之管辖与赌资数额
2024 06/07 作者:冯程程最高检在2023年度的工作报告中指出,2023年起诉网络赌博犯罪1.9万人,同比上升5.3%。鉴于近几年网络赌博案的高发态势,5月17日由我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网络直播涉赌刑事犯罪与辩护”专题研讨会成功举行,笔者在本次研讨会中分享了《直播涉赌犯罪的刑事辩护要点》,现就该主题的部分内容作如下整理。 -
提供贿赂款是否一定构成行贿罪
2024 05/31 作者:董晓华行受贿是权钱交易行为,提供贿赂款的人通常会构成行贿罪。但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性,使行贿行为多链条展开,提供贿赂款的人不一定是实施行贿行为的请托人,也不一定知道资金的真实用途,所以在特定情形下虽提供贿赂款,但不一定构成行贿罪。 -
软件公司代码泄露的法律防护
2024 05/22 作者:朱加平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软件作为软件及互联网企业运营的核心,其安全性日益受到关注。软件代码泄露(广义的泄露,包括可执行程序的破解和泄露等)可能导致知识产权的失守、商业机密的泄漏,对公司构成巨大威胁。本论文旨在深入探讨软件代码泄露问题,并着重于软件公司如何在法律层面进行防护。 -
TikTok美区封禁法案对卖家的潜在影响以及合规建议
2024 04/30 作者:邹志卿2024年4月24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一揽子涉及援助乌克兰、以色列的法案,其中包括Division H《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敌对控制应用法案》(Protecting Americans from Foreign Adversary Controlled Applications Act)(编号为H.R.7521),该法案将TikTok定义为“外国敌对势力控制的应用”。 -
商标抢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及应对策略
2024 04/28 作者:袁远 、王若邻近年来,随着我国商标申请量、注册量连年增长,商标抢注逐渐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仅2023年上半年,商标局累计打击商标恶意注册24.9万件,其中商标注册申请、异议等授权环节不予授权19.2万件,占比77.1%。如何识别商标抢注、如何规制商标抢注、如何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正确划分权利边界,成为立法和司法关注的热点问题。恰逢一年一度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各地法院陆续发布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均有规制商标抢注的案例入选,体现出各地法院因应前述热点与关切,制止商标抢注、净化市场竞争环境的探索与尝试。 -
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宣判!——生成式人工智能如何避免侵权?
2024 04/25 作者:周学腾、 杨倩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以下简称“AI声音案”)一审开庭宣判,明确认定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AI生成声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往往借助于一定的素材进行机器学习和训练随后转换成具备一定“作品”外观的AI生成物,本案即利用文本转语音软件(以下简称“案涉产品”)生成的AI声音的“录音作品”。本案五被告,包括案涉产品的设计开发者、语音素材提供者、案涉产品的销售者、购买者、使用者,可谓牵涉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主要主体,如何避免侵权风险,更好促进产业发展,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