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与资本市场, 银行业务, 金融信托,
朱燕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具有法学学士学位,具有十八年以上金融信托执业经验,主要从事金融信托等资产管理领域的法律服务。
执业期间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信托公司提供过常年法律服务和项目法律服务,主办过上海信托证券投资系列信托项目、上海信托债权投资系列信托项目、中建投信托涌泉系列、安泉系列、建泉系列信托项目、山东信托证券投资系列信托项目等众多金融信托项目法律服务工作。朱燕律师擅长金融创新产品的开发与设计、文本起草、尽职调查,主办过上千个各类型信托项目,与国内多家信托公司建立了非常良好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在金融信托等资产管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作为多家信托公司律师库入库律师,常年为国内多家信托公司提供全流程项目法律顾问服务,已为上千个信托资管产品提供法律服务
为多家信托公司与银行理财、保险资金合作产品提供涉及尽职调查、法律文件起草和修改、出具法律意见等全程法律服务
为多家信托公司房地产债权信托系列产品提供涉及尽职调查、法律文件起草和修改、出具法律意见等全程法律服务
为多家信托公司房地产股权投资系列产品提供涉及尽职调查、法律文件起草和修改、出具法律意见等全程法律服务
为多家信托公司政信信托系列产品提供涉及尽职调查、法律文件起草和修改、出具法律意见等全程法律服务
为多家信托公司证券投资系列产品提供涉及法律文件起草和修改、出具法律意见等全程法律服务
为多家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类产品提供涉及尽职调查、法律文件起草和修改、出具法律意见等全程法律服务
为多家信托公司产品风险处置及重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为多家信托公司受益人大会召集及流程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为多家信托公司不良资产交易处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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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1/25
《信托实务问题》之八:关于信托公司对归集/沉淀账户内款项的优先受偿权
问题提出:信托公司办理的房地产融资项目中,为了保障信托公司顺利实现债权,通常会在交易合同中设置资金归集/沉淀条款,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在融资到期前一定时间内归集一定比例的资金至指定归集账户,或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用款项目或抵押物项目的销售回款按照一定金额或比例沉淀至指定沉淀账户,归集/沉淀资金的用途一般仅限于偿还对信托公司的债务。那么,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信托公司作为债权人能否对归集/沉淀账户内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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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1/12
《民法典》后金融机构关于项目担保措施之关注要点(二)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民法典》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相关司法解释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并与《民法典》同时施行。《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于金融机构项目担保措施有何影响,《民法典》之后金融机构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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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1/06
《民法典》后金融机构关于项目担保措施之关注要点(一)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民法典》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相关司法解释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并与《民法典》同时施行。《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于金融机构项目担保措施有何影响,《民法典》之后金融机构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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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0/14
《信托实务问题》之七:最高额抵押之最高债权限额
一、问题的提出信托公司办理的融资类信托项目中,要求交易对手以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通常来说是项目必不可少的一项担保措施,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存在登记机构以贷款合同约定分期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不确定(仅约定“不超过XX金额”)等为由,要求信托公司办理最高额抵押。那么信托公司办理最高额抵押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最高额抵押登记的最高债权限额如何认定?二、法律分析(一)最高额抵押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法》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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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9/16
《信托实务问题》之六:合伙企业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之优先分配权
问题的提出信托公司参与的合伙企业投资信托项目较多采取结构化安排,信托公司(代表信托计划)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以下或称“优先级LP”),其他投资者作为劣后级合伙人,信托公司作为优先级LP根据约定优先分配优先级投资本金和基准收益。就上述交易结构安排,客户经常会咨询如下问题:1、如果合伙企业发生亏损,优先级LP是否仍可按约定的分配顺序优先分配投资本金和基准收益?2、如果合伙企业为私募投资基金,在合伙企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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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8/19
《信托实务问题》之五:抵押登记变通操作的效力问题
根据《物权法》上述规定,笔者团队理解,法律层面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即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无禁止性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可以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限制性规定(1)目前部分地区在办理登记时只允许在建工程为该在建工程项目开发贷款提供担保,主要是依据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第三条第五款)为:本办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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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8/05
《信托实务问题》之四:预分红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01 预分红的法律性质 法律层面,股东可以从项目公司分配利润,前提是项目公司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预分红是创设的一个概念,是在项目公司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下对股东进行分配的一种说法,究其实质,我们理解预分红是项目公司将盈余资金借给股东使用,实际在股东和项目公司之间形成往来款。项目公司向信托公司预分红后,形成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对项目公司的负债,在账务处理上一般也形成项目公司对股东方的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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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7/01
《信托实务问题》之三:资本公积由信托公司独享的法律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笔者团队为信托公司的股权投资类信托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经常遇到如下交易结构安排: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用于向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增资款中的部分资金计入注册资本,部分资金计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并明确该部分资本公积由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代表信托,下同)独享。该交易结构安排通常基于以下交易背景:目标公司注册资本较小,信托公司的增资金额较大,但需要保留目标公司原股东仍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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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6/10
《信托实务问题》之二:外保内贷业务是否必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一、问题的提出笔者团队为信托公司提供项目法律服务过程中,经常遇到项目涉及境外主体提供保证担保的安排。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并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及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跨境担保规定》”)规定: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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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6/09
《信托实务问题》之一: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如何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2015年9月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以下简称“国发51号文”)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调整为25%。2006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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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04/09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韩强、书记朱小萍一行走访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8年4月3日下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韩强、书记朱小萍、副院长丁勇、副院长郑晓雷、科研秘书杨雯及研究生、本科生代表一行赴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走访调研。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向阳律师、合伙人朱燕、王焕、郑霄潇、王黎黎律师热情接待并举行了交流座谈会。谢向阳主任和朱燕律师介绍了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概况、业务领域、办所理念和取得的重要成绩。韩强院长介绍了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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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01/21
高朋上海分所召开2012年度合伙人年终会议
2013年1月20日下午三点半,高朋(上海)分所在雅居乐万豪酒店五楼董事会议室举行“2012年度合伙人年终会议”,参加会议的合伙人有谢向阳、陈文伟、姚飞、童麟、沈旻、朱燕、王焕、张兵、冯峰、文宏祥。会议由合伙人谢向阳律师主持,会上对2012年度高朋(上海)分所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总结,对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对工作中的不足提出切实的解决方案。同时展望了2013年的工作设想,提出明确清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