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短视频:是影视快餐,还是侵权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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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短视频:是影视快餐,还是侵权雷区?
近日,著名导演张艺谋公开呼吁公众摒弃在手机端观看短视频电影解说的习惯,由此,“二创视频”相关话题再度引发热议,登上热搜。
在当今信息呈爆炸式高速传播的时代背景下,诸如“一口气看完《XXX》”“三分钟速览一部电影”之类的内容充斥于各大短视频平台。这类被界定为“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是创作者对原影视作品实施剪辑、重新组合编排,撷取剧情梗概与精华片段,以满足观众在极短时间内迅速通晓影片剧情的需求。
然而,“二创视频”虽凭借其快捷、高效的传播特性,契合了现代人碎片化的娱乐诉求,但其发展之路却荆棘丛生。一方面,它展现出独特的文化传播魅力;另一方面,却深陷侵权泥淖。
侵权困境
当下,二创视频侵权纠纷屡见不鲜,诸多典型维权诉讼案例纷至沓来。举例而言,因《云南虫谷》侵权纠纷,抖音被法院判定赔偿腾讯3200余万元,该赔偿数额刷新了中国法院网络影视版权案件赔偿的历史纪录;爱奇艺起诉快手侵权播放《琅琊榜》《老九门》一案,法院判决快手需向爱奇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218万余元。
从法律视角审视,多数“二次创作”行为实质为未经原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的改编行径,毋庸置疑,这已然侵犯了原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擅自取用原作素材用于创作并广泛传播,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难以契合《著作权法》第24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尽管该法条详尽罗列了诸多可认定为“合理使用”的具体场景,但在现实错综复杂的创作与传播生态中,综合权衡“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创作意图、作品属性、对原作素材的使用规模以及对原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等多元要素,便能清晰洞察,绝大多数此类作品与“合理使用”的法定标准存在显著落差。
发展转机
尽管面临诸多坎坷,“二次创作”短视频行业仍呈现出积极向上的发展趋势与转机。长短视频平台逐步摒弃过往的对立态势,转而踊跃探寻合作共赢的新模式,尤其在版权合作层面斩获诸多实质性成果。短视频平台相继与国内多家主流长视频平台达成深度版权合作意向,依法依规获取版权方的授权许可,为旗下从事“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博主构筑优良的创作空间,提供有力的创作保障。
在此郑重建议广大视频创作者,务必深入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精准洞悉侵权风险边界,切不可将自身账号成长与个人声誉积累构筑于侵权风险颇高的视频创作模式之上,否则,一旦卷入法律诉讼纷争,多年拼搏积累的心血极有可能付诸东流。
行业 · 新政
1、北京知产局修订《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12月12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关于修订<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修订后,明确对认定的集聚发展区给予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包括:
1.推荐集聚发展区企业参加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等。
2.构建国家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等工作体系,为集聚发展区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确权、维权提供便利条件。
3.引导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对接,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和导航分析,有效挖掘和培育高价值专利。
4.指导企业与上下游产业主体建立知识产权联盟,推动产业协同创新,共同应对知识产权风险。
5.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联合研发、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
6.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财政年度预算批复,对认定的集聚发展区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用于支持开展第九条所述的知识产权服务相关工作,对已获得支持的工作事项不重复支持。
2、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
草案主要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总体要求,完善部门职责表述,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规定,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和处罚规定。修订草案旨在完善规制混淆行为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或是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引起混淆;经营者也不得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此外,草案要求强化商业贿赂治理,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制度,完善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相关规定,增加对实施商业贿赂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等“处罚到人”规定。草案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或是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引起混淆。
3、《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12月20日,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19日,公众可以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邮寄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规定》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并对涉税信息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规定》特别强调,互联网平台企业按规定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可不重复报送;对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也不再重复报送。
根据《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汇总的相关收入信息,对于《规定》施行前的存量收入信息则无需报送。税务部门将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减轻平台企业信息报送负担、保障信息安全和质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对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可不重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