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的《玫瑰的故事》:玫瑰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法律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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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玫瑰的故事》:玫瑰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法律之路
电视剧《玫瑰的故事》不仅是一部讲述女性自我成长与家庭关系的情感剧,也是当代社会中法律与亲情交织的真实写照。剧中,玫瑰(黄亦玫)作为一位坚强的单亲妈妈,在与前夫方协文离婚后,面临了一场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法律战。这一过程凸显了现代法律体系下,父母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的权利与责任,以及法律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法律原则与实践
回归到现实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法院首要考虑的是“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也会综合考量孩子的生活环境、教育条件、心理健康、与父母的关系等因素,以确保孩子能够得到最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抚养安排。
证据收集与法庭陈述
玫瑰在争取抚养权的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能够为孩子提供一个稳定、健康的生活环境。这包括但不限于稳定的收入来源、适宜的居住条件、良好的教育计划以及与孩子之间积极健康的亲子关系等。暂且不论影视剧中关于“净身出户以换取孩子抚养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她还需证明前夫方协文在某些方面可能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比如过度的控制欲、潜在的家庭暴力倾向等。
笔者所在团队此前代理了一起为女性客户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诉讼案件,通过前期为委托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期从多个角度向法庭阐述并证明了女方更适合抚养孩子的事实,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在整个案件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也多次为孩子父母双方做调解工作。诉讼过程中,作为代理律师,团队协助委托人取得了最有利的判决结果;但回归到判决后对于探望权的处理,团队也协同法院积极帮助双方克制冲突、解决冲突,以期能为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创造稳定、乐观积极的生活环境,实现孩子的利益最大化。
争取孩子抚养权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过程,涉及到诸多法律条款和实际考量。笔者也梳理了几个可供考虑的要点供参考。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经济实力条件。从生活角度而言,抚养权的判断需考虑抚养人的经济能力,以确保孩子能够获得必需的生活和教育资源。经济能力是抚养孩子的重要基础,收入较高往往意味着能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机会。由此可见,如果玫瑰没有良好的家庭背景作为依托和支持,以净身出户为条件来争取孩子抚养权也并非一个明智的选择。
第二,教育资源优势。孩子的教育是评估抚养权的重要因素之一。优质的教育资源对孩子的成长和未来有显著的正面影响,法院可能也会倾向于将抚养权判予能提供更好教育环境的一方。
第三,双方生育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如果一方丧失生育能力,亦可作为主张抚养权的依据之一。
第四,一方是否曾涉嫌刑事犯罪或者遭受行政处罚。父母的品行和行为记录是评估抚养权的重要参考。刑事犯罪及/或行政处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父母一方在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方面的不足,这可能影响其为孩子提供安全和稳定成长环境的能力,也会成为法院综合考量判决孩子抚养权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五,情绪调控能力。情绪稳定性是法院评估抚养权的标准之一,一个情绪稳定、能够给予孩子安全和情感支持的环境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
整体而言,争取抚养权的案件中,法院会全面考量上述各点以及更多因素,如父母与子女的互动质量、子女的意愿、父母的健康状况等,最终目的是为了确保子女的最佳利益,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调解与判决
在法律程序中,玫瑰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表达和保护。
法庭审理过程中,调解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旨在通过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抚养方案。若调解失败,法官将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最终判决,判决结果不仅包括直接抚养权的归属,还可能涉及探视权、抚养费的支付等细节。
结语
通过《玫瑰的故事》,我们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家庭和谐与儿童成长方面的积极作用,也见证了女性在面对困难时的坚韧与智慧。《玫瑰的故事》中的抚养权之争,不仅是玫瑰个人的战斗,更是法律制度如何在家庭纠纷中寻求公正与平衡的体现。在面对抚养权问题时,法律既是解决问题的工具,也是保护儿童权益的盾牌。对于单亲妈妈而言,法律赋予了她们平等争取抚养权的权利,同时也强调了父母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重要性,共同为孩子的幸福未来而努力。
行业 · 新政
2024年6月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下发的《关于微短剧备案最新工作提示》正式生效实施。
该规定明确指出,微短剧需实施分类分层审核制度,任何未经审核及备案的微短剧均不得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此新规将那些原本不受审核制度约束的微短剧市场正式纳入“备案时代”。仅6月1日当天,在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系统中,就有3309部、约22.7万集的微短剧完成了备案并获得了上线备案号。
2024年6月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同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发布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内容涵盖了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预防预警机制、规范网络暴力信息和账号处理、加强用户权益保护、提升监督管理水平、明确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旨在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明确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网络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包括建立和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履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及平台公约、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等。此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还需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型案例样本库、明确对涉及网络暴力的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处理义务及对相关账号的处理措施。规定还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完善私信规则等,以进一步保障用户权益。
2024年6月19日,上海高院发布一批涉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共计10件。这些案例涵盖了刑事和民事案件,包括侵犯著作权罪、保护作品改编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以及涉及仿冒、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签订,无障碍视听作品的保护等多个方面。
在案例4中,涉及“喜某”平台上的8个音频专辑,这些专辑以朗读形式表演了热播剧集《宸汐缘》剧本改编的小说,专辑名称中均含有“宸汐缘”,并且在插画中使用了该剧的海报和截图。法院判决认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在线音频平台,对于热播期内的作品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果平台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侵权行为,则构成帮助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