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抖音泄私愤违法吗?
张三于2021年7月从甲公司离职。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张三不断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希望引发网络关注,从而向甲公司泄愤、施压。视频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基于张三与甲公司的劳动争议,公开其维权、沟通的过程;另一部分是对甲公司的爆料及评论。甲公司因此提起侵害名誉权诉讼,要求张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张三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身份和言论背景、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甲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对于他人有一定事实依据的批评和质疑负有相应容忍义务。张三在自己的认知范围内陈述事实、表达观点,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有助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于张三在视频中发表的言论,应分情形予以处理:
(1)对根据客观事实作出的主观评论,并非毫无根据、无明显不当的,不构成侵权。
(2)对基于交涉过程并结合自身感受得出的结论,虽然使用了“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神逻辑”等语带讽刺、尖锐的措辞,但尚在容忍范围内的,不构成侵权。
(3)对表明个人质疑态度,不存在具体的涉及侮辱或诽谤的内容的,不构成侵权。
(4)对言论内容超出了观点表达和批评监督范畴的,构成对甲公司的名誉侵害,包括:
①没有证据支持或依据明显不足的,或存在明显误导的;
②对事实的夸大、歪曲、以偏概全、断章取义,超出了合理评论的限度的;
③形容甲公司“吃人血馒头”、“穷”和“骗”、“人渣”、“骗子”、“不要脸”等,均带有贬损、侮辱性质,用语明显失当的。
最终法院认定张三的部分言论内容存在对甲公司的贬低和攻击,已经超出了观点表达和批评监督的范畴,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对甲公司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等影响,损害了甲公司名誉,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判令张三向甲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
近年来兴起的微信、抖音、微博等新型社交媒体平台,已成为公众发表个人意见的重要窗口。但在平台上发表言论亦应有据、有节,如果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虚假或者侮辱、诽谤、贬损他人的信息,则可能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需承担法律责任。而如果发现平台上发布的言论损害自身名誉的,应第一时间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