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0/09

近日,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渠帅律师在的J某种子销售商(简称J某)诉L某种子公司(简称L某),种子产品生产责任纠纷一案中,代理被告L某。渠帅律师在梳理案情搜集相关证据后,向法庭提出J某证据不足和依据法律错误等观点被法庭全盘采纳。法庭判决驳回了J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背景


J某在诉状中自称,其自L某处为BQ村代购种子,向L某支付了购种款。2020年9月9日在J某不知情的情况下,L某将100多袋白包种子(指外种子包装袋未按照法律规定印刷种子标签、生产厂家信息、种植注意事项等信息)(50KG/袋)运送至该村,当即被当地农业执法部门认定为假种子进行了查扣。2020年12月18日当地农业执法部门对J某处以30多万元的罚款。J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驳回J某诉讼请求。


为此J某起诉L某,要求退还其购种款并承担该30多万元行政罚款,向法院提交了L某为J某开具的购种款收据等相关证据。


事实调查


经渠帅律师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发现,2020年9月11日,L某向J某交付了200多袋包装合法合规的种子(25KG/袋),而不是J某所称的白包种子。J某支付给L某的购种款也小于其在诉状中所称的数额。L某已将该种子销售给BQ村民,还赚取了差价。L某向J某开具的收据,是应J某要求,将盖加盖L某财务章的空白收据提前交J某的。渠帅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销售单、收款记录、L某所销售种子的包装袋等证据。证明J某和L某的真实交易情况与J某在诉状中所称的时间、数量、购种款数额均不符,L某未向J某其销售过白包种子。


法律分析


J某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被告退还其购种款,并追偿其所被处罚的30多万元。渠帅律师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和43条规定,只有因生产者的责任,导致销售者在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才赋予销售者向生产者追偿的权利,而在销售者因自身过错受到行政处罚情况下,无权向生产者追偿。


若L某向J某销售了白包种子,L某将以生产者的身份面临行政处罚。J某无权将其作为销售者应承担的行政罚款责任,转嫁给L某。否则,L某将因一个行为实际承担两次行政罚款责任,而作为专门从事种子销售业务的J某却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29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此可见,即使J某所销售的白包种子采购自L某处,J某也无权向L某追偿。


案件结果


法院全盘采纳了渠帅律师的观点,认为行政机关对J某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依据是J某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针对J某本身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所作的处罚,是J某因其本身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独自承担的法律后果,具有人身属性,也是对其自身过错行为的一种惩罚,J某无权将该处罚转嫁给他人。加之,J某自L某处所采购的种子已经销售给了BQ村民。法院判决驳回了J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种子产业重视和涉种子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涉种纠纷案件呈较快增长趋势。然而,我国大部分种子从业人员缺乏交易留痕的意识,对交易合同、物流记录、财务凭证等重要证明材料处理比较随意。律师在接受此类案件委托后,需要亲力亲为与委托人一起收集筛选相关证据,在准确掌握对委托人有利事实的情况下,向法庭提出对委托人有利的法律适用建议。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