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婚,四年诉争,五个官司,终回千万现金
近日,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抒律师主办的某女方因离婚所涉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等系列案,取得全面翻盘。耗时四年,陈抒律师终协助女方回款千万现金。
一起离婚案
2018年7月,女方与前夫向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同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某房屋(“朝阳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注:无使用、出售限制),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债务,如任何一方对外负债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离婚后,房屋权属登记到女方名下。次年,女方与买受人办理房屋出售变更登记当天,突然发现该朝阳房屋无法过户,理由是被前夫妈妈所控股的公司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查封。自此,拉开了漫长的连环诉讼……
四年诉争,五个官司
1、“飞来横祸”——民间借贷纠纷
为阻却女方卖房并企图让女方“退钱”,前夫妈妈所控股的公司依据与前夫婚前单方签订的借条(因法院未决定鉴定,在此不讨论真假),同时起诉前夫和女方,但只冻结、查封女方名下的资产(含朝阳房屋),未对其亲儿子下手。
庭审中,前夫虽作为被告角色但并没有进行任何有效抗辩,反而积极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请,甚至向该原告公司提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日常生活证据,意图编纂存在夫妻共同买房生活的债务。不过一审法院查明,男方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其母亲)存在亲属关系、除本案购房款外还接受过其他大额资金,但均未履行任何还款、离婚协议也未约定共同债务等事实,判决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请。二审期间,男方为让女方承担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多次自认与该公司存在借贷买房事实,虽然二审法院关注到男方的自认,但仍认定不能仅以婚后增加了女方名字就断定女方债务加入。故最终仅改判男方承担还款责任,驳回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女方仍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二审结束后,该公司又提起了再审申请,但仍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至此,该案获得全面胜诉,由该案引起的房屋查封困境迎来了曙光。
之所以仅为曙光,是因为该公司再审无望后又寻找其他资金往来记录提起了第二个民间借贷诉讼(不再展开赘述),对朝阳房屋进行了续封。
翻盘关键词:借贷合意、借款来源、诉讼角色合理性、夫妻债务共债共签
2、“雪上加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受限于第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对房屋的保全措施,女方无法过户,买受人以房屋被查封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起诉女方,光违约金就约200万元,这对于房屋被查封的女方来讲是一笔巨额债务风险。但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本就是“飞来横祸”,女方在房屋买卖履行中不存在故意违约行为。本案经中止审理申请,等到了第一起借贷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对本案产生了积极影响;另外,我方也抗辩买受人本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除查封,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实现过户目的,但其没有申请,放任了损失扩大,应自担不利后果。虽然法院最终认定女方客观违约,但充分考虑过错程度,判决退还购房预付款后,只需赔偿买受人额外支付的房租,成功化解了约200万元的违约金风险。
翻盘关键词:违约过错程度、执行异议解封、实际损失、中止审理
3、“救焚投薪”——追偿权纠纷
因女方诉累增多,经济状况堪忧,无力赔偿上述买受人的判决款项,无奈之下只能拆分债权债务,由融资担保公司按照三方签订的《担保支付协议》,优先赔偿买受人的部分款项,然后再由该融资担保公司与女方在法院的主持下签订调解书,分配债权债务。为尽快清偿前述款项,最好的办法就是变现资产——通过强制执行拍卖朝阳房屋,将拍卖款用于赔偿买受人和担保公司。这样一来,还能尽快实现剩余现金归属于女方的效果,免于查封之苦。买受人提起强制执行后,陈抒律师协助女方积极应对,配合启动拍卖程序,最终高于原售房款成功拍出,偿还了买受人和担保公司的债务。
但好事多磨,正当女方向主管法院申请发放剩余房款时,前夫妈妈的公司又在上海针对《离婚协议书》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申请冻结已变现的50%房屋拍卖款。
翻盘关键词:强制执行、房屋拍卖、诉讼调解/谈判、债权债务分配
4、“绝地反击”——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反击战!女方并不知悉前夫有所谓的家庭内部借款,也充分信任《离婚协议书》的承诺,但第一起民间借贷案的恶意查封申请导致无法过户房屋,需对买受人、担保公司承担额外债务,并被拖入漫长的诉讼纠纷。为保障合法权益,弥补额外造成的诉讼成本和违约金损失,我方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反击,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5、“否极泰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因第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最终认定前夫需对其母亲的公司承担借款债务,故该公司仿佛看到了最后一根稻草,试图以男方逃避债务、恶意转让朝阳房屋为由,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份额转让行为,讨要所谓的最大化利益,并进一步恶意冻结。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抗辩意见,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即其在原借贷纠纷时期已知悉离婚协议,现已超过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离婚协议是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整体性方案,绝非单纯的无偿转让财产;该公司未对男方穷尽执行手段,不满足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构成要件。经二审开庭审理,该公司的确再无任何新证据和理由,最终被迫撤回上诉。本案亦取得全面胜诉,并于近日解冻了剩余的50%房屋拍卖款,女方终于获得近千万回款。
翻盘关键词:撤销权除斥期间、失信/限消名单、诈害行为、婚姻身份关系
办案札记
作为争议解决律师,深感每个争议都有一个“气”,其实不只本案诉累繁重,很多诉讼/仲裁都是经年累月、环环相扣、穷追不舍。若气顺了,万事好商量,可觥筹交错可法院调解;若气不顺,则只有法律来论公断,可理枉雪滞可失信限消。
这起系列案跨越了整个疫情时期,涉案当事人多半也饱受着痛苦体验和重大误解。目前,女方已考虑放弃对冻结50%款项保全错误的起诉,希望各自承担权利义务后,就此画上句号。
情不知所起,一往而深;恨不知所踪,一笑而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