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试点股权入信托财产——财富传承和管理的新方向
2026年3月10日,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通知》(沪委金融办(2026)1号,“上海通知”)。这份被称为2026年上海金融“一号文”的文件,标志着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正式在沪落地。
2025年4月和6月,北京和杭州曾经先行一步,分别发布过《关于做好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北京通知”)和《关于做好股权慈善信托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杭州通知”),但此次上海通知在适用股权的范围和设立信托的目的上,都有了进一步的放松。
相较于北京对于股权入信托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上海进一步拓宽了范围,涵盖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而与杭州通知明确用于慈善目的的信托,上海信托未设限制,明显是在往更宽的适用领域探索。
对于拥有企业的超高净值家庭和民营企业家而言,这不仅是一次金融创新,更意味着财富传承与管理进入了产权清晰、隔离有据的新阶段。
信托“篮子”里能装什么?
在我国现行的《信托法》体系下,并非所有财产都能轻松放入信托这个“篮子”里。根据《信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但在实践中,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一直是核心痛点。
长期以来,最成熟、最普遍的信托财产是资金。委托人将货币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或理财信托,这是目前市场的绝对主流。其次,保险金请求权也是一种常见的信托财产,即通过保险金信托,将人寿保险的理赔资金作为未来进入信托的财产,实现保险与信托的结合。此外,不动产(房产)虽然理论上可以设立信托,但由于高额的交易税费和登记制度的不完善,此前一直面临障碍,直到近期北京、上海等地启动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才逐步破冰,可以参看我所此前就此发布的文章【高朋动态丨高朋律师佳作喜登市律协《财富管理专刊》】。
然而,对于中国最广大的民营企业主来说,他们最核心的资产——公司股权,长期以来虽然被《信托法》涵盖,但在工商登记层面却处于灰色地带,导致股权信托往往只能通过复杂的合同代持或架构搭建来实现。上海此次试点的突破,正在于此。
从离岸架构到本土破冰
在股权信托领域,中国的高净值人群其实并不陌生,只不过过去的舞台多在海外。以红筹上市架构为例,许多企业家为了隔离风险、家族传承或应对潜在的婚姻变故,早在多年前就通过离岸信托持有公司股权。一个经典的案例是龙湖地产的吴亚军。早在2012年,吴亚军就通过设立开曼群岛的信托,将其持有的龙湖地产股权装入信托架构,成功实现了与婚姻变动带来的财产分割风险相隔离,确保了企业控制权的稳定和股价的平稳。
这种“离岸信托+BVI公司”的模式,在过去几乎是标准配置。无论是龙湖地产,还是许多在港股、美股上市的企业,实控人往往选择在开曼群岛或BVI设立信托。其核心逻辑在于利用普通法系下成熟的信托法和信托登记制度,实现资产的风险隔离和税务优化。然而,离岸架构并非万能,它不仅面临着日益严格的国际监管(如经济实质法案、CRS信息交换),还涉及复杂的跨境合规成本。对于大量仅有境内资产、没有海外上市计划的企业家来说,离岸信托显得远水解不了近渴。
这正是上海此次试点的现实意义——将过去只能在离岸市场完成的“股权+信托”黄金组合,搬回境内的法律框架下进行确权。
优势、风险与防范之道
上海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落地,为民营企业主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但大门之内既是机遇,也需审慎前行。
从“代持”到“确权”
此次试点的最大亮点在于公示方式的创新。《通知》明确,完成登记的股权信托信息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标注,在信托机构名称后公示“代表信托名称+信托登记编码”。
这意味着,股权信托从此拥有了官方“身份证”。过去的股权信托或代持,最怕的就是“权属不清”: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股权,会因为个人的债务、离婚、死亡而被查封或分割;登记在受托人(信托公司)名下的股权,又担心受托人的固有债务波及信托财产。而此次试点通过工商层面的公示,强化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真正实现了与委托人、受托人其他财产的风险隔离。对于企业家而言,这意味着可以将企业股权安心地传给下一代,同时通过信托条款的设计,防止因子女婚变或经营不善导致家族财富外流。
潜在风险与防范
尽管前景光明,但在实际操作中,股权入信托依然面临不少挑战,企业和信托公司需做好风险防范。
首先,是出资瑕疵连带责任风险。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实践,股东需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装入信托的股权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问题,当公司债权人追偿时,受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对外公示的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信托不能成为瑕疵出资的“挡箭牌”。防范对策在于,在股权交付信托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确保股权的合法合规性与出资的真实完整性。
其次,是企业治理与控制权旁落的风险。股权信托后,名义股东变更为信托公司。虽然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条款保留部分权力,但如果治理结构设计不当,可能导致企业在重大决策时效率低下,或受托人因不熟悉企业经营而做出错误判断。此外,监管层对“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也极为关注,如果委托人通过信托实际仍全权操控企业,可能在减持、投票等环节引发合规问题。防范对策在于采用精巧的架构设计,如借鉴成熟的“家族信托+有限合伙”模式:由委托人(或其控制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掌握控制权,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享有财产收益权,从而实现“传富”与“掌权”的平衡。
最后,是税务成本的不确定性。此次试点并未明确非交易性过户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将股权从委托人名下过户至信托名下,目前可能被视同“交易”,涉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若税负过重,将直接削弱股权信托的吸引力。对此,一方面需要监管部门未来出台配套的税收指引,另一方面也需要专业机构在方案设计中合理规划,利用现有法规进行合法的税务优化。
综上所述,上海此次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通过确权公示和司法协同,从制度上终结了股权信托“名不正言不顺”的历史。对于高净值家庭和民营企业而言,这不仅是守住财富的工具,更是实现基业长青、精神传承的法律基石。随着试点案例的逐步落地,股权信托有望成为继资金信托之后,中国财富传承市场的核心引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