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17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有家属问检察官多久出决定?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多久有结论?认罪认罚时律师不在场可以么?案子为啥要上检委会?什么是联席会议?为啥要听证……今天笔者就用这篇文章解答当事人或者家属关心的、经常问到的与检察院有关的疑问。


程序问题


在审查逮捕期间,检察官必须提审当事人么?


答:否,不是必须提审。


审查逮捕期间,必须提审的情况共七种:(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六)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七)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除上述七种外,检察官可以不提审当事人而直接做出逮捕或不予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条


划重点:


审查逮捕期间,辩护人应告知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向检察官当面陈述或者辩护人向检察官提出犯罪嫌疑人有该请求。若检察官没有去提审,那么检察院必须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此时律师应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真填写并再次提出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要求,该意见是要收回审查并附卷的。若审查后认为应当讯问,检察官也是会来提审的。


逮捕决定到底谁来做?


答: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八十九条


划重点:


在实践当中办案检察官的意见一般会起决定性作用。但是如果检察官的意见与检委会的意见不一致的,检察官应当按照检委会的决定执行。


辩护人提出和检察官见面沟通被拒,检察官违法么?


答:目前法律只明确规定检察院自侦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当律师提出当面提出意见的,检察官应当听取。检察官当面听取意见的,应当至少2个人,即应当由主办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助理及记录人员共同在专门的律师会见室进行。其他情况只是规定应当听取意见,书面意见应附卷,但没规定必须当面听取意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第四条。


时间问题


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作决定的时间?


答:对被拘留的人7日内作决定;对未被拘留的人应在15日内作决定,最长不得超过20日。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九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二条


监察委向检察院移送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作决定的时间?


答:最长不超过14天。检察院应先决定拘留,拘留后的十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该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审查起诉阶段到底有多久?


答:最长6.5个月,具体如下表: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划重点: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该阶段的最长时限为6.5个月=1.5+1+1.5+1+1.5。


羁押必要性审查问题


审查起诉阶段提羁押必要性审查有次数限制么?


答: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院的捕诉部门负责,辩护人提了一次后没变更羁押措施,那么如果案件没有出现新的证据、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的,再次申请的检察院可以不再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法律依据: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九条


划重点:


即使没有新的证据,有新的理由也算,所以该提还得提。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没提羁押必要性审查怎么办?


答:对审查起诉阶段未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检察院必须依职权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所以符合上述条件的,即使辩护人没有提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也是必须要做的。


法律依据: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六条


划重点:


若不符合前述情况,检察院是不会主动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所以如果被告是羁押状态,辩护人一定要在这个阶段提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要放弃任何一点可能性,积极为被告去争取。


检察院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多久回复?


答: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或者建议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九条


认罪认罚问题


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都是确定的刑期么?


答:不是,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但应当严格控制所提量刑建议的幅度。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四条。


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都由哪些组成?


答: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适用刑种+刑期+是否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签认罪认罚时是否必须同步录音录像?


答:应当。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均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第二条


认罪认罚的具体量刑建议在签署具结书前是否必须提前告知?


答:是的。

在签署前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拟认定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量刑情节,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及法律依据,并尽量协商一致。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


辩护人不在场,可以单独跟被告签认罪认罚么?或者可以随便找个值班律师作见证么?


答:不可以。

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并签字,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辩护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


认罪认罚的案子是否必要签署具结书?


答:不是的。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3)其他不需要签署的具结书的情形的,可以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检察听证问题


什么是检察听证?


答:检察听证是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二条


哪些人可以参加听证?


答: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人民监督员。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


哪些案子可以召开听证会?


答:(1)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2)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


检察院内部设置问题


总是联系不上检察官,联系检察官助理可以么?


答:也可以,但最好还是和检察官本人联系。


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具体可以:


1.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3.收集、调取、核实证据,协助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4.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等;


5.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


6.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经检察长批准,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可以在检察官就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言后,辅助进行举证质证、补充发表出庭意见、参与法庭辩论;


7.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十七项


检察院的书记员是干什么的?


答:书记员负责案件记录等检察辅助事务。


在检察官指导下,可以:


1.案件受理、审查、宣告中的事务性准备工作;


2.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3.案件收转、登记和法律文书的文印、送达;


4.案件材料的录入、保管、整理和案卷装订、归档;


5.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项。检察官可以指派书记员配合检察官助理开展工作。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十九项


听说案子是检察官办案组办的?那到底听谁的?


答:实践中有的案件是独任检察官办理,有的案件是检察官办案组(2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理。


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主办检察官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前,应当组织办案组检察官进行讨论或者听取办案组其他检察官意见,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


检委会是做什么的?


答:检委会的全称是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


主要职能:(一)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三)讨论决定有关检察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检委会的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条、第四条


检委会的组成?


答: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


检委会都什么时候开会?怎么开?


答:检委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


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检委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条


哪些案子必须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答:(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2)拟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或者核准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3)拟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4)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5)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6)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八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项


哪些案子必须由检察长做出决定?


答:(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2)涉及国防、外交等敏感案件;(3)重大的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金融犯罪案件;(4)涉案人数众多,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案件;(5)新类型案件以及对于法律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6)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的案件。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项


什么是检察官联席会议?哪些案子需要上检察官联系会议?


答: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是集中检察官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具有司法属性的重大工作事项进行集体会商研究,为检察官办案组或承办检察官提供参考意见,对检察权进行内部制约监督,以确保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

也就是说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意见仅供参考,办案检察官还应自行决定,参会检察官及列席人员对检察官联席会议上发表的意见,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官联席会议可以由本部门全体检察官组成,也可以由三名以上检察官(不包括承办检察官)组成。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召集并主持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官处理意见与检察官联席会议多数检察官意见不一致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案件报检察长决定。


具体规定可以上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有:


(1)罪行较轻并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官拟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报请检察长决定前,可以提请部门负责人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承办检察官与多数意见存在分歧的,应当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2)针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涉案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的;性侵未成年人的;与同类案件或者关联案件处理结果明显不一致的;可以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确定量刑范围后再组织听取意见。


(3)业务部门负责人与检察官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4)刑事申诉案件,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正确的,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决定审查结案。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七项、第二十三项、第二十四项;《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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