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3/20

高朋观点 | 最高院“失信”惩戒新举措(一):失信惩戒分级分类(点击跳转)


2025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中公布了,截至2025年2月,累计有1627.05万被执行人(次)迫于失信惩戒压力自觉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介绍了人民法院在失信惩戒方面的新举措——推进失信惩戒分级分类、设立宽限期及单次解禁机制。



失信名单实施以来1627.05万人(次)履行义务


2025年两会期间,最高法公布的“失信”惩戒新举措考虑了文明、温情执行,债权人会担心是不是增加了纳入失信的条件、放松了失信惩戒尺度?会不会有了温度而没有力度?会不会异化成为被执行人的豁免通道?


本文将解读2025年两会最高法“失信”惩戒新举措之二:宽限期制度。


一、失信惩戒制度是怎么来的?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是我国司法领域为破解“执行难”问题、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建立的一项重要机制。其正式制度化始于2013年10月0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11月5日,最高法关于公布第一批失信名单的新闻发布会


2016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推动跨部门联合惩戒:如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多方面的限制。截至目前,已经有超过60个部门参与失信联合惩戒,覆盖金融、交通、教育等领域。



2016年9月公布的联合惩戒制度


二、为什么要给被执行人失信宽限期?


从2013年至今,失信惩戒措施往往“一刀切”,执行立案后没有完全履行生效裁判的,基本上会被纳入失信名单,直至履行执行义务后申请从失信名单中删除。在个别案件中,可能忽视了被执行人的特殊情况,甚至可能导致部分被执行人因一时困难而陷入绝境。为此,最高法推行了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


2020年1月2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五条“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发布《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和《律师参与执行意见》


在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发布《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答记者问中提到:“问:近年来,人民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对打击老赖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发现,这次《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提到要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请问这中间的度如何把握?答: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这两项措施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将不遗余力的坚持贯彻这两项制度。与此同时,我们意识到,一方面,随着这两项制度功能越来越强大,对被执行人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这两项制度实行的时间不是很长,一些工作机制也在日益完善,特别是在精细化、精准化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规范。为此,《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强调要严格按照目前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这两项措施,既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违背法定程序适用。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适用这两个措施时应该坚持“严格依法、审慎适用”,避免因扩大适用、随意适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对于记者朋友提到的宽限期问题。按照《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规定,不是所有案件都给宽限期,这个宽限期的把握要各地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失信程度来确定,相当于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威慑并督促他主动履行。这种情形类似于我们在刑事处罚中的缓刑期,虽然他犯罪了,应当处罚,但是鉴于他的犯罪行为不是特别严重,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他在缓刑期内遵守法律、改过自新,就不再收监执行了。所以这个宽限期的目的和考虑,就是让被执行人在宽限期内自动履行义务,如果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了义务,我们也就不再对他进行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了。


三、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在实践中好用吗?


2025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中提到:“在对企业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我们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要求在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措施,既让陷入资金流动性危机的被执行人得以继续生产经营,又让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有盼头、有预期、有保障’,兼顾‘力度’与‘温度’。”



2025两会最高法强调,让陷入资金流动性危机的被执行人得以继续生产经营


针对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通过设置缓冲期,既促使被执行人主动承担责任,又有效防范了其因短期困境引发的不必要信用风险。多个法院公布了此类案例:


如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受理某境外公司与海南某电商公司商标侵权执行案,标的217万元。法院冻结划扣44万元后,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法官释明拒执将采取限高、失信措施。该公司表示资金困难非恶意逃避。为把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降至最低,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法院促成双方和解,宽限2个月并暂缓限高、失信。被执行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剩余179万元(含利息),全额执行到位。


如吉林高院执行某消防公司与建设集团工程款纠纷案,被告因经营困难未履行给付义务,直接执行将影响学校教学及农民工工资。法官调查发现被告因原告延误而资金困难才拒付,经多次协调,给予3个月宽限期并暂未纳入失信、限高名单。被告筹款60万元达成和解,避免失信惩戒措施影响公司运转。


四、宽限期制度有哪些潜在风险?


1、恶意利用宽限期制度


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难以甄别。如虚构困难,利用宽限期跑到国外。可能存在多次申请失信惩戒宽限期但最终并未实质履约的被执行人。如何防止宽限期沦为“老赖”避风港?还需要制度上的细化。


2、区域司法差异导致的执行不公


如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部分地区为维护本地企业,滥用宽限期政策。


3、导致执行效率下降


部分债权人认为,如果立即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会基于压力立即支付执行款,诉讼阶段已经给与了被告很长的履行准备时间,再给与宽限期只是让被执行人更舒服,但债权人整个执行回款的周期变长。


对于法院给予被执行人失信惩戒宽限期,除非达成和解,否则可能会导致申请执行人不服,导致执行异议案件的增加。


最后,“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并非弱化失信惩戒的力度,实则是优化升级,通过精准识别、分类施策,既保持对存在严重违法及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施加压力,又为遭遇暂时性困境的被执行人开辟救济通道。


另外,作为债权人应在债权产生前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掌握明确的财产线索,在诉讼阶段进行财产保全,同时要结合其他多种执行措施,而不是只依赖失信、限高的措施,制定诉讼与执行一体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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