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二卖”是否构成诈骗罪的综合判断
一货二卖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方式不一。有的是按民事纠纷处理,有的是按犯罪定罪处罚。究竟一货二卖是否构成诈骗罪呢?诈骗罪的本质在于非法占有他人的钱财,如果行为人在没有货物可交付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货物并收取买主货款,然后将货款非法据为己有,自然是构成诈骗罪。但是,一货二卖在实践中出于不同的原因,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也有不同的解决方案,是否构成诈骗罪,取决于综合因素的判断。以下笔者就可能影响犯罪构成的要素详细展开探讨。
一、行为人有无向各买主明示交易的全部情况
诈骗罪的基本行为模式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一货二卖涉及多方交易主体,行为人是否向各买主明示所有的交易是第一个判断其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要素。
如果行为人向所有参与交易的买主,特别是后交易的买主明确告知了交易的实情,表明其有解决纠纷的诚意和行为。相应的,当各买主了解全部交易实情时,必然会对如何处理有应对和解决行为,比如解除合同、停止付款或者要求返还货款等。不管最终货落谁家,其他买主也可及时止损或挽回损失。比如,行为人已经和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觉得卖低了,又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告知乙和甲签约的事实。行为人对乙如实相告,必然促使乙更加谨慎地进行民事交易,并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两个合同的问题。
相反的,如果行为人不告知实情,在各买主之间相互欺瞒,使各买主都误以为自己是唯一的交易方。则行为人有可能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利用信息不互通非法占有各买主的货款。
所以,行为人是否告知各买主交易实情是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的第一个要素。当行为人明确告知各方交易实情,即表明了其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也意味着会有解决纠纷的后续方案,这个事情无论后续演变成什么结果,从犯罪构成来讲,行为人都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二、行为人在货物交付后继续和其他人有交易行为
一货二卖是否构成诈骗,也能从货物的交付情况进行判断。货物交付前发生的一货二卖,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故意还不明显。如果货物交付后,行为人继续和其他人有交易行为,则诈骗故意明显。
在货物交付前,行为人签订两份或多份买卖合同,最终实际履行哪份合同以货物交付为准。对于不能交付货物的买卖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返还定金,赔偿违约金等方式解决。当然,行为人也有可能在交付货物前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并收取货款,只向其中一方交付。货物交付前签订多份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诈骗,还要结合其他行为综合判断。
如果货物交付后,行为人继续和其他买主进行交易,则诈骗故意比较明显。因为货物交付后,行为人已无货物可交付,除非从前买主处将货物要回,但这需要前买主的同意与配合,在行为人的可控范围之外。比如行为人已经将房子卖给甲,并已过户完毕。此时行为人再将房子卖给乙,则显然不可能履约。在行为人手中无货的情况下,继续和其他人进行买卖交易,则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如果买主被欺骗并交付货款,则诈骗行为完成。
所以,行为人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发生在货物交付前还是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交付前签订多份合同则存在无罪的可能性,在交付后再继续交易则基本上构成诈骗罪。
三、一货二卖表现在签订合同上还是收受货款上
行为人一货二卖如果只是表现在签订合同上,并没有收受货款,则诈骗故意不明显。如果行为人不仅签订了合同,还收受了两笔甚至多笔货款,则诈骗故意明显。
行为人和多名相对方签订了买卖合同,还没有收受货款,或者仅收取了定金。此时行为人还可以将一货二卖作为民事纠纷处理,同其中的合同相对方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此时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故意还不明显,毕竟合同只是成立,但还没有履行,双方可以经协商解除。
但行为人如果收受了两人以上的货款,则诈骗故意明显。行为人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只收取一份货款。如果同时收取两份或多份货款,则有诈骗的可能性。如果先后收取两份货款,应该将前买主的货款退回后再收取后买主的货款。因为货款交付后即意味着履约完毕,此时解除合同、恢复原状比较困难,必须取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和配合。所以,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应当收取两份以上的货款。
但是,收取两份以上货款也不一定就是诈骗行为。比如笔者之前办理的案件,行为人A公司为进行融资贸易,和托盘交易的相对方B公司、C公司就一批汽油签订两份买卖合同,并收取两份货款。但是,行为人的实控公司A1,A2又将汽油买了回来,所有的买卖合同都在同一天签订。交易模式如下图:
从这个交易表面看,A公司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也收取了两份货款,但问题是A公司又把两个买卖合同承接了下来,成为B公司、C公司的下家。这样,无论存在几批汽油,B公司和C公司都不会落空,都会得到相应的货款。这种交易模式持续了很多年,但2020年新冠疫情导致油价暴跌,A公司资金链断掉无法继续这种模式。B公司和C公司交付货款后拿不到A1、A2公司的货款,转而想拿到汽油时发现只有一批货,于是控告A公司一货二卖构成合同诈骗罪。
笔者认为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因在于A公司所谓的一货二卖只是表面现象,A公司为每一笔买卖合同都安排了下家,使交易可以继续下去。按照这种模式B公司和C公司不会钱货两空,但由于疫情这种不可控的意外因素导致A公司不能继续付款,属于民事纠纷,应以民事诉讼解决。合同诈骗罪应该是行为人自始即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的钱财。显然A公司是因意外因素导致的履约不能,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四、行为人对于不能履约的合同是否有返还行为
前面探讨了判断一货二卖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几个要素,但行为人事后的表现是最重要的一个要素,直接决定了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一货二卖既成事实后,行为人的后续行为对于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很重要。基于人本性中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有时一货二卖不可避免,只要行为人后续能够处理好各方关系,弥补造成的损失,仍表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如果行为人及时地、积极地和不能履约的合同相对方联系,商讨解决方案,有补偿的诚意和行为,且补偿能基本弥补相对方损失,则其行为不构成诈骗。比如行为人一房二卖后,及时归还一方房款,并给与利息或违约金,取得相对方的同意和谅解。
但如果行为人一货二卖拿到两份货款后,拒绝和买方协商解决方式,转移货款或肆意挥霍,使货款返还已无可能,则诈骗故意明显。或者虽然嘴上答应解决但一再拖延,甚至失联,诈骗故意也明显。
所以,行为人一货二卖并拿到货款后,只要积极、及时地解决纠纷,弥补买方的经济损失,可以排除其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则基本可以判断其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