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26

问题的提出


案例1:甲系某商场营业员,她持有以其老公身份证办理的商场会员卡,用会员卡购物可以享有积分,年终换领礼品。甲在工作期间,使用该会员卡为顾客结账,共积攒了10万积分。换领礼品时被商场发现,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遂报警。


案例2:乙为某购物平台的商户。平台推出促销活动,购物满一定金额可以凭积分以原价购买茅台。乙在自己商铺购买商品,凭积分换购了不少茅台,被商场发现报案。


案例3:丙发现某平台推出针对新注册会员的优惠活动,只要使用手机号注册新会员即可领取优惠券。丙于是收集了大量手机号注册新会员领取优惠券后购物。被平台发现后报警。


以上3个案例都是薅羊毛的典型案例。薅羊毛是指网赚一族利用各种网络金融产品或红包活动推广下线抽成赚钱,又泛指搜集各个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各类商家的优惠信息,以此实现盈利的目的。目前薅羊毛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金融领域,已经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外卖优惠券、减免优惠、送话费、送流量等诸多活动,都可以称之为薅羊毛。


目前薅羊毛入罪已见诸于新闻报道。如某买菜平台推出注册新用户和拉新用户赠送优惠券的活动,王某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大量虚拟账号注册新用户,获得大量新用户优惠券及邀新优惠券,低价购入大量实体商品,转卖后赚取差价。再如某商场为新会员提供1小时免费停车,多名被告人使用恶意接码软件大量注册新用户获得积分,再用积分兑换免费停车时间,少交停车费几千至几万元不等,上述两行为均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商家推出促销活动,让利给顾客,刺激消费,本应是双赢的结果,却被一些人利用谋取巨额利益,超出了商家的预期,偏离了促销的目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薅羊毛行为都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只有明显违背商家设定的条件,使用欺诈手段获取利益的才能构成犯罪。凡是符合商家优惠条件的行为都应当是合法合理的行为。


商家为营利总是推出各种优惠活动,有些是长期有效的,有些是特定时间开展的;有些是面向所有人的,有些只针对特定群体。商家的优惠活动形式多样,实现的直接目的也不同,有些是刺激消费,有些是吸引新顾客,有些是增加老顾客粘性,但总的目的都是提高盈利。


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商家主动让利,并设定优惠条件,消费者的行为只要符合商家设定的条件,即可享受优惠,只有欺诈行为才可能涉嫌犯罪,比如冒充身份、使用虚假信息等。以下笔者从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商家设定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且与促销目的一致


促销目的是商家内在的想法和意图,而优惠条件则是外在的约定或承诺。商家每次促销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并设置自己认为合适的优惠条件来实现目的。比如商家为了吸引新顾客,扩大消费群体,给与新注册的会员一定优惠。消费者没有义务揣测商家的目的并遵从,只要符合其设定的条件即可享受优惠。这就好比公民没有义务考察立法目的,只要按照法律的字面意思实施行为即可。


如果消费者享受优惠的行为不符合商家的目的,是商家约定不清晰所导致。比如消费者持多个手机号或身份证号注册新会员,如果商家没有禁止一个人注册多个会员,则消费者可以享受多重新会员优惠。也即消费者只需关注商家设定的条件即可,不必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系商家所希望或预期的行为。


如案例1中,甲所在的商场按照消费金额给与消费者一定比例的积分,是为了增加顾客粘性,促进再次消费。积分是伴随消费行为而产生的消费者的权益,商场的本意是希望消费者享有。但商场并没有禁止营业员办会员卡,也没有禁止顾客使用营业员的会员卡,更没有禁止消费者的积分可以给别人使用。营业员实质上是接受了消费者转让的积分权益,是消费者和营业员之间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商场无权拒绝营业员享有积分权益。


案例2中,平台的促销活动是为提高营业额,本意当然是吸引消费者来平台消费,促销费用由平台承担,平台的收入来自于各商户的管理费。但平台没有禁止商户消费,也没有禁止商户消费自己店铺的商品。商户消费也是按照平台的支付渠道进行支付,也会按比例给与平台管理费。无论是谁消费,平台都收到了一样的管理费。所以商户消费并没有因其身份特殊而与普通消费者有差别,其理应享有平台给与的优惠。


商家针对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只要符合设定条件即可享受优惠。消费者做出符合条件的行为,即视为对商家的承诺。只要消费者符合设定条件,商家必须给与优惠,否则即是违约。消费者据此提起诉讼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商家不能将消费者不符合其目的的行为认为是犯罪。而应根据自己的促销目的,设置详细的规则和条件,使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无法偏离商家的目的。否则,如果因商家设定条件不确切而导致的所谓“损失”,只能由商家自己承担。


以非法、欺骗手段满足条件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商家设定的条件应以社会一般观念来理解,符合普通人的常识。商家公布的优惠条件是基于一般人的认知而做出,所用语言也符合大家通常的理解水平,所以消费者应当用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概念、含义来解读和适用商家的优惠条件。如手机号,应当是指真实姓名注册的、能正常使用的手机号,如果以明显非法的手段来满足条件则可能涉嫌犯罪。如前面提到的某买菜平台被诈骗案,嫌疑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大量虚拟账号注册新用户,从而获得优惠券。再比如诈骗停车费案,嫌疑人使用恶意接码软件大量注册新用户获得积分。这两个案件中的手段明显不合法,虚拟号码不需要实名注册,不具有相应的身份信息,缺乏很多正常手机号所具有的功能。嫌疑人明知这些虚拟账号或虚拟手机号不同于正常使用的手机,违背了商家设定条件中用语的通常含义,只是为了注册骗取优惠而已。真实的手机号不仅用于通讯、联络,更重要地是代表了一个身份信息。因此,以非法手段满足商家的条件,当然不是一个受法律保护的民事行为,其非法性毋庸置疑,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暴露无遗。


消费者冒充身份,以欺骗手段取得优惠的也可能涉嫌犯罪。


商家有时候还针对特定人群,如残疾人、未成年人或一定岁数以上的老年人等提供优惠。商家已经指明了优惠对象,除此特定人群以外的人是没有资格享有优惠的。如果消费者明知此条件,仍以欺诈手段冒充身份享有优惠,则其非法占有目的显露无疑,有可能涉嫌侵财犯罪。


综上,笔者的结论是:对商家所设定条件,按照其字面的通常意思进行理解,只要满足该条件即可享受其优惠,没有违反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享有多重优惠。但是以非法手段满足条件,或冒充特定身份的可能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