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影《第二十条》里律师形象谈起

2024 02/20

最近上映的张艺谋导演的电影《第二十条》正在热播,作为一名曾经的检察官现在的律师,颇有点如鲠在喉不吐不快的感觉,那就趁热打铁,闲扯几句吧。


电影剧本的局限


《第二十条》里对律师形象没有进行正面的宣传,这既是为了突出检察官的作用,也是剧本情节使然。


剧本编排的故事是从王某为了给孩子治病借高利贷,无法偿还时妻子遭受放贷者强奸,自身遭受殴打、凌辱的情况下,与施暴者发生冲突并在施暴者欲从车中拿刀行凶时持剪刀捅刺对方造成施暴者死亡的事件予以展开。


针对王某行为的定性,司法惯例是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但这种定性尽管对死者近亲属而言具有一定安抚作用,但却悖离了司法的正义,违反了“法不得向不法让步”的理念,是一种和稀泥的做法,也让影片中王某这样的人遭受了不应承受的刑罚和责难,并且容易阻碍人们实施见义勇为的积极性。既没有分清是非,也易误导人们混淆对错。


影片突出了检察官走出司法惯性的误区的自觉,从理所当然的将上述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到自省并力争将行为定性为“正当防卫”从而认定为无罪。其间顶住种种压力,付出艰辛努力,最终才力挽狂澜,所以荣誉属于检察官。


设想,若将影片中的律师设定为王某的辩护人,那毋庸置疑,辩护人针对上述王某的情节,显而易见且最有力的辩点,自然也就是争取将其行为定性为“正当防卫”。此时,检察官即使采纳律师的观点,那么荣耀就属于检察官和律师了。如果这样讲故事,检察官那种自觉走出司法惯性误区的自觉与自省的光彩就要黯然失色了,影片所要突出表达的检察官那种顶住压力秉公办案舌战群雄力挽狂澜的精彩就无法实现了。


所以,影片只好将律师设定为死者的近亲属的代理人,他只能不痛不痒的为死者发声,发声的理由只能是不痛不痒的“死者为大”的情感诉求。至于影片中律师其他行为表现,就更加乏善可陈了…


电影与现实的映照


回归现实,我们欣喜的看到,为了走出上述司法惯性的误区,改变和稀泥的做法,旗帜鲜明的引导人们分清是非,明晓对错,鼓励人们大胆的与不法行为做斗争,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通过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的指引,鼓励司法人员大胆正确的适用刑法第二十条即“正当防卫条款”,使其从沉睡中苏醒,焕发出生命力,使得该条款越来越多的应用于司法实践。


实践中,既有司法人员自觉的适用,也有大量的律师推动所导致的适用,更有大量司法人员与律师取得共识的一致认可的适用。所以,我们律师也不必在意《第二十条》里没有对律师形象的正面宣传而心怀怨气,更不必因为《第二十条》里检察官自觉适用第二十条而不是律师提出而妄自菲薄。因为影片中的律师是所谓“被害人”(死者)的律师,而不是所谓犯罪嫌疑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王某)的辩护人,他的角色设定让这位律师不能为王某适用刑法第二十条发声,这都是老谋子(张艺谋)布的局,演的一出戏,何必认真呢?


作为律师,我们既要看出这部电影的价值,它在旗帜鲜明的鼓励人们向不法行为做斗争,倡导“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我们更要指出人们不要陷入影片角色设定的误区,让人们误以为律师在法律适用上无能为力。


我想说的是,无论检察官还是律师,也包括法官,警官等一切司法的参与者,只有这些人在最大限度取得共识,对“天理国法人情”的认知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对包括但不限于刑法第二十条的所有法律的适用具有一致的共识,那么,真正的“法治”就不是空中楼阁,它就会转化成实实在在的规则和秩序呈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如果这样,影片中律师角色设置得不那么光鲜,这点委屈又算什么呢?


理智的人们是分得清的,影片是影片,现实是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