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2/09

每逢年初、年末,律师同行们的胜诉判决书拿到手软之时,笔者常被大家追问一个问题,“法院判决对方支付违约金,那我客户需要给对方开发票吗?”在此,笔者一文告诉您答案。


一、从购买方取得的违约金属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根据该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代表纳税人发生了应税销售行为,取得了销售额。那么,违约金属于销售额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但需要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只有“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才属于“销售额”。


也就是说,在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形下,销售方从购买方处取得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开具发票。举个例子,A公司向B公司销售木材,A公司依约将木材交付B公司后,因B公司迟延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A公司应就所收取的违约金向B公司开具发票。


二、纳税人取得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的注意事项


根据上文规定,价外费用与“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均属于“销售额”,那么其开票形式应与货物、劳务、服务的销售价款保持一致。按照如下规则:


第一,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第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第三,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


三、部分情形下取得的违约金,不需开具发票


根据第一部分的阐述,在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形下,销售方从购买方处取得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开具发票。那么其他情形下取得的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呢?就上文例子而言:


1、假如A公司违约解除合同,合同未履行,B公司收到A公司违约金,要开具发票吗?


2、假如B公司违约解除合同,合同未履行,A公司收到B公司违约金,A公司需要开具发票吗?


3、假如A公司交付的木材有缺陷,B公司收到A公司违约金,需要开具发票吗?


(一)无“经营业务”,不需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根据该条规定,开具发票前提是发生“经营业务”,因此,第一、第二种情形,因合同解除未履行,经营业务未发生,故不需要开具发票。


(二)购买方不得向销售方开具发票


那么第三种情形应如何处理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据此规定,纳税义务人是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此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故只能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所以,即使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违约金,但因购买方并未发生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等应税行为,所以购买方也不得为销售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