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11/25

2022年11月1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正式施行。在新文施行冲顶热搜之时,许多人或许产生了开办一家个体工商户的想法。个体工商户与同样作为实体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吸引着大量的投资者。在此,笔者与读者一起,从税收优惠政策的角度,看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哪些“退税、减税、免税、缓缴”政策。


一、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 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6号)的规定,自2022年4 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16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四、减征小微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减征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自2022 年1月1日至2024年 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七、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的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 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的规定,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九、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8 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的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思考总结


近日实行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地位和法律地位,让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更明确、让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保护得到强化。条例分别从登记注册服务、年度报告服务、各类信息服务、精准帮扶、经营场所供给,以及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多个方面,逐项进行了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同时,条例也对个体工商户的合规经营提出了新的要求。


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都是我国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与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稳就业、保民生、繁荣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小微企业,国家已给予了充分且实际的税费优惠扶持,相关市场参与者应认识到,“充分利用国家税费支持,才是真正的‘节税’”,切要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