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7/12

近年来,我国生产和进口液化天然气(LNG)的数量持续大幅增长。2021年,我国进口LNG数量超过日本,成为全球最大的LNG进口国。作为LNG进口大国,我国众多的进口企业需要和境外LNG出口商或销售商签订LNG购销协议。囿于商品特性,LNG购销协议已经形成其独居特色的范本和习惯,但是对于新涉足此领域的中国企业,可能不甚熟悉。高朋律师事务所曾经代表相关国内公司,审阅相关LNG国际买卖合同。作为相关代理律师,本文从国内买方的角度,初步介绍购销协议若干需要留意的典型条款和问题,以帮助遇到类似案件的中国企业更好地应对此类合同和法律问题。


一、采购价格的确定


由于国际市场上LNG价格处于动态变化中,和通常买卖合同必然约定价格不同,缔约方通常不会在长期协议中明确一个固定价格,而是提供价格制定的某种机制(例如价格计算公式),或者在每次发货时再单独确定(例如以主协议后附的《确认通知书》(Confirmation Notice)予以约定)。


需要留意的是,根据每单交易所使用的交货方式不同,采购价格的构成也存在差异。例如,有的委托采购合同,约定双方的交付点为LNG运输船的输气管线的法兰联轴节与接收站卸货管线的法兰联轴节的连接处。在此种情形下,销售商不仅承担了从上游LNG供应商采购船气的成本,还承担了货代费用、检测费用等报关环节发生的成本,因此该交易的价格计算公式为LNG船气采购价格加报关费用价格。


有的购销协议只是在《确认通知书》中留出每次填写价格的空位,并未具体明确价格确定机制或计算公式,意在随行就市确定价格。但这种约定方式通常伴随着购销双方在协议其他部分就运输、交付、卸货等环节就费用承担作出详细约定,以明确双方的费用分担。


因此,我们建议,如果双方签订的购销协议约定比较笼统和概括,应在采购价格的约定中,明确价格确定机制或价格计算公式。


二、数量差异调整机制


在LNG实际交易市场中,期货交易的比重较高,现货交易的比重一直较低。因此,导致实际交货的LNG可能与订购数量有差异。


目前,LNG购销合同中,关于交货中的数量差异,对于卖方和买方有着不同的保护调整机制:


(1)买方“照付不议”机制


LNG购销协议中的“照付不议”(Take-or-pay),是指如果市场变化,用户用气未达到相关数量,仍须按此量付款。卖方实际上通过这种机制确保了最低交易数量。


不过,与此同时,买方也可享有一种“有偿取消权”的机制。即如果买方因某些原因,无法接收卖方的LNG货物,则买方应首先及时通知卖方,并且尽合理努力重新安排买方未接收LNG的收取,例如重新安排接收窗口期、接收站或寻找其他买方等。同时,买方还要承担卖方因此类重新安排而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这种机制给买方收货提供了一定的弹性。在一定条件下,如买方下游出现需求萎缩,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补偿而取消收货,要比收货后无法转售出手带来的损失小的多。


(2)卖方“照供不误”机制


“照付不议”条款给了卖方很大程度的保证,对保证卖方稳定供应LNG起到一定促进的作用。但同时,在长期协议框架下,卖方仍然可能因为LNG市场价格变动等原因,怠于向买方供货。为了协议公平和买方利益,通常还会在LNG购销协议中约定“照供不误”条款。


所谓“照供不误”就是指要求卖方在购销协议有效期内,要按照约定价格、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供气。在LNG价格出现高于协议价时,也必须按照约定价格供气。如果卖方未能按约定供应买方LNG货物,则卖方应承担买方为重新寻找LNG气源、供货商及取消下游订单等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


三、货物质量的约定


购销协议正文或后附《确认通知书》中,通常会对LNG在转化为气态时的规格作为约定,包括热值、成分、质量,以及是否含有水、汞、细菌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


更为重要的是,货物质量条款中应约定卖方的质量通报义务。例如,如果采用装运港船上交货方式(FOB),则卖方应在装货开始前,就通知买方LNG的质量,如果卖方无法通知到买方的,也应在LNG装货完成后的较短时限内及时通知买方;如果采用目的港交货方式(DES/DAT/DAP/DDP),则通常卖方应在装货港完成转货后的较短时间内通知买方。


同时,买方在收到卖方不符合规格的通知后,也应及时就是否接收该批货物提供反馈。如果买方及时告知卖方可以接收货物,则双方按原约定收货付款,但卖方有义务承担买方处理不合格LNG所产生的费用及所受损失。如果买方及时告知卖方不接收货物,则视为卖方未能按约交付该批LNG货物。但是,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常可约定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告知卖方是否接收,则应视为买方同意接收该批货物,并应按约定收货付款。但卖方也需承担买方处理不合格LNG所产生的费用及所受损失。


如果是在交付过程中或交付后发现不符合规格的LNG货物,该如何处理呢?常见的处理方式仍然是需要发现问题一方及时发出通知,且买方要及时告知卖方是否同意接收问题货物。如买方同意接收或怠于告知卖方,则通常视为买方同意接收,但卖方应承担买方额外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如买方拒绝接收,则应视为卖方未交付存在问题LNG货物。


四、货物交付窗口期


LNG运气船卸货必须依赖港口专门的LNG接收站。目前全国具有LNG接收站的港口只有20余个,伴随着进口LNG数量与日俱增,势必导致LNG接收站的工作负荷增加,卸货的窗口期缩短。


LNG船运货物,在海运过程中难免出现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的船期延误等情况。一旦错过原定窗口期,将导致延期交货或变更接货港口,势必产生额外的费用。因此,在涉及到货港交货的购销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货物交付的窗口期,及错过窗口期时相应费用和损失的承担。


五、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本是海运贸易中常见的约定条款,在当今全球疫情仍处于高位,国内动态清零方针没有改变的背景下,尤其应将装货港或卸货港出现疫情及因疫情采取的封控措施列入“不可抗力”的情形,可以考虑在相应条款中约定,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完成装卸货作业时,买卖双方的通报义务及额外费用承担方式。


六、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由于进口LNG属于涉外货物买卖交易,交易方之间可约定由境内或境外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并可以选择适用境外法律作为购销协议的适用法。


一项合同中的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看似与交易本身关系最远,但往往最能体现交易中各方的地位和市场力量。强势一方总是选择自己当地的争议解决机构和自己熟悉的法律,且以选择当地仲裁机构居多,而相对弱势一方往往很难说服对方改变此类选择,但又会担心对方选择本地的争议解决机构会获得某些“优势”或“照顾”。


国内买方可尝试建议对方接受我国境内有名望的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例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这些仲裁机构一般拥有不同法律和语言背景的仲裁员,可胜任涉外交易争议的案件审理。此外,如对方不愿意在中国境内进行争议解决,次之可以考虑香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再次之考虑新加坡等地的仲裁机构。


七、国际制裁的影响


国内LNG买方在采购LNG货物后,除进口至中国境内市场销售外,也向其他国家转售。目前很多西方国家都颁布有对其他国家、实体或个人的贸易制裁措施。特别是俄乌冲突后,美欧对俄罗斯进行了全方位的贸易和金融领域的制裁。如果将产自制裁国的货物转售给被制裁国家、实体或个人,就极可能触发对转售者的制裁。


我们注意到,近期LNG国际购销协议中,增加了针对贸易法合规的条款,即不得将采购的LNG转售给受制裁的国家地区、实体或个人,并要求买方向卖方提交向第三国转售LNG货物的报告和最终交付地信息。


我国不少买方企业在销售活动中对于哪些国家地区、实体或个人受到制裁并不敏感,存在无意间触发制裁措施的风险。因此,国内买方可以考虑在此类条款中增加要求卖方承担告知义务,并提供咨询建议,以便国内买方及时知晓转售交易对象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