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法律实务系列|疫情封控期间企业能否降薪?
今年春天疫情突发以来,上海市自3月28日起,对浦东等区域采取封控措施,4月1日起,对浦西等区域采取封控措施,至今大部分区域仍处于封控中。很多企业在封控期间无法正常经营,在这种情形下,企业能否对员工降薪呢?
一、可以协商降薪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上海市地方规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仅可以协商降薪,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调整员工的工资待遇。
具体而言,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员工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目前上海市没有关于生活费具体标准的明确规定,参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不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即每月2590元。但实践中,也有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并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
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二、“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理解?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第一种理解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上一个发薪日-停产停工日期-下一个发薪日”。换言之,每月计薪周期内,支付原工资标准的日期为自停产停工日开始至该月计薪周期剩余日期,通常不足一个月。
例如,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持这种观点,[来自“上海静安”公众号,2022年4月5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隔离期间工资待遇如何支付?一大波人社答疑干货来了→》。]以用人单位2月20日开始停工停产、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为例:
例1:对应计薪周期为上月1日至31日,则2月15日已发原工资(1月),3月15日应发原工资(2月),4月15日开始发生活费。
例2:对应计薪周期为本月1日至31日,则2月15日已发原工资(2月),3月15日开始发放生活费。
(二)第二种理解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自然月。换言之,不论是哪天是发薪日,支付原工资标准的日期为自停产停工日起算一个月(30天)。
例如,以用人单位2月20日开始停工停产、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为例:
例1:对应计薪周期为上月1日至31日,则2月15日已发原工资(1月),3月15日应发原工资(2月),4月15日分段发放(2月20日至3月21日发原工资,3月22日至31日发生活费)。
例2:对应计薪周期为本月1日至31日,则2月15日已发原工资(2月),3月15日分段发放(3月1日至3月21日发原工资,3月22日至31日发生活费。
2020年7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人社部函〔2020〕62号)案例四中,即持这种观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也是同样的观点。[详见“上海浦东法院”公众号,2020年2月12日《答案来了!疫情下劳动用工法律问题十问十答丨浦法JA社》。]这种理解是相对有利于员工的,建议在上海市静安区以外的企业,采用第二种方式更为稳妥。
三、应注意履行民主程序
如前所述,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企业可以通过降薪、发放生活费、延迟支付工资等多种方式减轻经营压力,但是也应当注意履行民主程序,与工会、职工代表或全体员工进行民主协商,确保合法合规。
有的企业可能担心进行民主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而干脆强行下达通知,单方调整员工工资待遇。但是,律师在此建议,民主程序重在“程序”,“程序”也即“形式”,民主程序的核心在于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非限制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在大多数情形下,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制度或决议,如果存在不同的意见,无法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合情合理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自主经营需要作出最终决定。因此,建议企业不要因为畏惧形式上的繁琐,跳过法定程序,导致最终制定的制度或决议因为程序上的瑕疵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此特殊时期,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民主程序方式,例如通过腾讯会议、微信群聊、钉钉群聊等线上即时会议的形式开展,也可以通过公司内部oa网站、论坛、电子邮件等非即时会议的方式开展。通过会议方式进行的,建议全程录音录像进行证据保留,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请公证机关进行全程记录,或者会后及时进行公证,以保留相关证据。
一般而言,民主协商过程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企业出台制度或决议草案,说明相关制定背景、目的、内容等;
(2)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对制度或决议草案进行讨论,提出支持或不支持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在经过讨论并收集员工意见后,企业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讨论是否采纳相关意见,工会或职工代表应根据表决程序进行依法表决。而对于没有工会或职工代表的企业,企业可以直接与全体员工进行协商,企业在听取不同意见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4)最终制度或决议进行公示,或告知全体职工。企业应当将最终形成的制度或决议通知全体员工,方才生效。
综上,在疫情封控期间,企业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调整员工的工资待遇,以稳定就业,在此艰难时刻携手并进,尽快迎来复工复产。
引用及注释: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号)
(5)《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