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11/09

刑事律师的工作和其他专业律师有很多不同,但我认为最大的一个不同在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复杂。复杂程序一方面体现在案件要经过若干个不同的诉讼环节、步骤,另一方面体现在参与程序的司法机关比较多。所以,刑事律师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与司法人员沟通上,通过沟通才能开展工作、取得实效。

律师沟通的对方是侦、控、审,由于立场、目标的不同,沟通并不那么容易、顺畅,摩擦成为常见现象。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由于侦查工作属于秘密,担心泄密以及干扰正常调查取证,侦查人员特别不愿意律师介入。笔者基于个人经验,围绕如何与检察官、法官顺畅沟通,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与大家探讨。

一、成功沟通要把握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首要的沟通原则是平等,把自己放在和对方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交流。有平等意识,才能在行为上表现的不卑不亢,谦恭有礼。除了极少部分司法人员外,大多数司法人员并没有认为自己是官老爷,高人一等。他们愿意和专业、敬业、知礼有分寸的律师交流沟通,而且对优秀的对手也会欣赏、尊重。有些律师对待司法人员自觉矮人一头,表现的唯唯诺诺、低三下四;也有的律师对司法人员天然有抵触和敌对情绪,表现的傲慢、对抗。其实,可怜的小绵羊或好斗的大狮子都不可取。

刑事律师要认识到检察官、法官需要我们。对于司法人员来讲,他们很愿意听到理性、客观、有理有据的反对声音,以此来全面审查案件,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按照客观公正原则,会全面审查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相当于一个“准法官”的角色,只有确认有罪、且有必要追究责任的才会提起公诉。我在审查逮捕部门工作时,曾经办理过一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阅过卷后,内心已经先入为主形成了有罪观点。去提讯时发现嫌疑人各种辩解,一开始我有些不耐烦,认为他是在无理狡辩,但后来发现他的某些说法似乎有道理,我竟无法反驳。提讯回来后,带着这些疑问和辩解意见,我又看了一遍卷,竟得出了和之前完全相反的意见。结果,这个嫌疑人没有被批捕。听听不同的声音,可以改变许多偏见、成见和错误的认识。同样,法官更是居中裁判,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确保不偏不倚、兼听则明。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都会认真审查、分析律师的辩护意见,采纳与否都会有意见和理由。所以,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诉讼进程的推进很重要,对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也很重要。

(二)专业能力和专业态度

律师的专业度是保证和检察官、法官平等法律地位的主要因素。只有专业的法律意见才能被采纳,只有专业的律师才会被尊重。司法人员愿意和律师沟通交换意见,但不愿意听取没有价值的观点,他们会觉得这是浪费时间。只有足够专业的律师,熟悉实体法和程序法,还要深研案情,提出有价值的观点,才能和司法人员在同一个高度上,展开平等有效的对话。

刑事领域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量大庞杂,不是专业的刑事律师很难完全掌握。我做公诉人时,办案中接触过一些律师,发现他们对刑法的司法解释掌握的很差,有些重要的司法解释都没听说过,导致本可以用司法解释轻松解决的问题却无所适从。对程序不熟悉的律师则更多,常常被复杂多变、历时较长的诉讼程序搞晕了头,耽误辩护工作的开展。

还有一些律师的不专业体现在敷衍塞责,不在阅卷、研究案情上下功夫,也怠于和司法人员沟通。刑事案件卷宗最少也会有两三本,几十本的很常见,上百本也比比皆是,上千本的也有。所有辩点都存在于卷宗中,没有认真阅卷是不可能做好辩护工作的。但有的律师走马观花地阅,还有的律师竟然不阅卷。一次开庭,碰到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聊天时他说11本卷太多了,还没看完呢。要知道,从审查起诉到开庭历时快一年,连11本卷都没看完,这样的辩护工作怎会有效果?对于不够专业的律师,司法人员的确是不愿沟通的,甚至在沟通时也不掩饰自己的不耐烦或不屑。

另外,律师的文字能力不好也很难和司法人员展开有效沟通。有时候司法人员确实没有时间跟律师见面或者电话交流,就让律师提交书面意见。一个好的法律文书,至少应该满足三方面要求。第一,主题突出;第二,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第三,论证充分,论据翔实。好的文书吸引读者一直看下去,读完之后酣畅淋漓,观点潜移默化的进入读者的大脑;差的文书读起来磕磕绊绊,不知所云。我见过不少律师写的文书,有的是一张纸,三言两语;有的是几页纸或者几十页,是一个文件;有的是一本书(包括证据材料),装订的整整齐齐,就像毕业论文一样,有封皮、有层次、有目录,非常完整。法律文书内容多少,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不用刻意地追求法律意见篇幅的长或短,根据需要来定。我们也可以采取一些办法使自己的法律意见既能详尽全面,又能很好地满足司法人员的简单化需求。比如说,首先提供一个全面的法律意见,同时附上一个缩减版;或者以目录的形式把几级标题呈现出来,把重点标题、重点内容加黑。

在提交法律意见时,如果能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会更有说服力。比如我前段时间办的一个合同诈骗案,我阅卷后发现是上市公司和投资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了证明这是个民事行为而非犯罪,我搜集了大量关于上市公司的材料,一共提交了18个附件,充分论证了上市公司与所谓的被害人之间是一个正常的投资行为,只不过后期发生了不能偿付的结果。

(三)坚持不懈的执着精神

想和司法人员沟通就要有耐心,不怕麻烦,因为你可能打了十个电话,都没找到人。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的人员,特别忙,不是开庭就是提讯,还有很多不能请假的会议。多了解他们的作息规律,找准时机勤打电话。比如我在青岛一个案件,检察官特别忙,白天都是开庭或提讯,晚上在办公室加班办案。所以我就下班后打电话,肯定能找到他。

争取和司法人员见面沟通效果是最好的,因为当面沟通会有互动,能够交换意见,更好地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找到解决案件的重要关键点。但司法人员通常更愿意电话交流或者提交书面意见,争取见面被拒绝不要轻易放弃,多争取几次就有希望了。

有时候让司法人员接受我们的观点也不容易,一次不行就两次。一份法律意见没有起到作用,就多写几份,从不同角度充分论证,把问题说透彻、说清楚。我曾经就一个案件写过四份法律意见书。第一份提交后,交流中发现检察官有别的想法和顾虑,我就写了补充意见。后来检察官提出新的问题,针对问题我又写了补充意见,直到写到补充意见(三)。在不断提交法律意见的过程中,逐步地说服检察官,让他接受我们的观点。

二、有效沟通的注意事项

(一)善于换位思考

控辩审之间的确有不少摩擦,我认为主要是因为相互不了解、不理解。围城效应让大家都觉得对方更舒服,体制内人员羡慕律师的收入和自由,律师羡慕体制内的舒适和保障。但法律共同体内各有各的辛苦,多换位思考就没有抵触情绪,反而多一些惺惺相惜。特别是律师,要相信大多数司法人员都是公正执法、兢兢业业的法律人,多换位思考,就能更顺畅地进行沟通,获得较好效果。

沟通时首先要了解对方的所思所想,知道他最关心的问题,才能顺利切入案件要害。假设自己是公诉人,会如何审查案件,要解决哪些疑问,对这些了然于胸后,就可以将沟通内容高度凝练,以最短的时间达到最好的沟通效果。我每次和检察官或法官沟通的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有时十几分钟就说完了,说完后我会主动结束话题,绝不浪费大家的宝贵时间。有一次和一名检察官沟通一个较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我只讲了三点,公诉人听完后也只问了我一个问题,我们双方即沟通到位,总共二十分钟。简洁但直指要害,不啰嗦、不拖沓,这样的沟通不使人厌烦,下次再想沟通时也不会被拒绝。

(二)坦诚、实事求是

既然要和司法人员沟通,就要坦诚,交换真实想法和意见。控辩审不是敌我关系,公正处理案件是共同的目标。故意隐瞒某些事实只会使案件越来越复杂,甚至起到相反的作用。有些律师收集到了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但是不交给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要留到开庭时再出示,想打公诉人一个措手不及,以此取得出其不意的效果。殊不知,这是以牺牲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为代价的。如果真的是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越早提交,越早终结诉讼,还嫌疑人自由。让案件在侦查阶段撤案,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比在法庭上出风头更有价值。

另外,在选择辩护策略时,一定要实事求是,让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而不能自己逞强。我在做公诉人的时候,遇到很多案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律师介入之前,嫌疑人是认罪的,到了法院也能从轻处理。但是,律师绞尽脑汁想无罪的理由,教唆翻供。只要证据充分,零口供也能定罪,律师的行为反而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对于那些无罪和罪轻辩护之间摇摆的当事人,律师更要依靠专业能力给出中肯的建议,不要逞一时之快,盲目迎合当事人和家属的情绪需要,一定要为当事人的实际利益而努力。

三、沟通中的几个禁忌

(一)啰嗦

啰嗦是很多人都有的毛病,特别是迫切想让别人接受自己观点的时候,更是不自觉地要重复很多遍。其实说一遍,对方就听懂了,再多说反而让人反感。我见过一些律师和司法人员沟通时,已经把观点阐述地很全面了,但还意犹未尽,对方已经委婉地下逐客令了,还是喋喋不休,最后逼得对方直接下逐客令。这种沟通方式会使司法人员下次再也不敢面谈,只能电话沟通或提交书面意见了。

(二)吹毛求疵

我是一直不赞成在诉讼程序中吹毛求疵的。对于司法机关违法的诉讼行为可以依法提出,按程序解决。但对于有些不影响案件实体、不影响诉讼程序进展的瑕疵,不必死磕。死磕的结果是控辩审对立,无法有效沟通,最后承受这一恶果的是当事人。在历时几个月的侦查取证工作中,不完善的地方在所难免,只要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影响案件的审判。律师在死磕前要想清楚,这么做有什么目的?能达到什么效果?事实证明,死磕并无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反而割裂控辩审关系。我曾经和一个律师合作过一个案件,在过程中,他提出了很多想法,有些被我直接否定,有些他还是坚持做了,结果就是得罪了法官,再也不接他电话。

(三)被害妄想

在办案过程中我发现不少嫌疑人及其家属都有被害妄想。总是毫无根据地猜测自己受到了不应有的迫害,认为公检法被买通针对自己。在检察院工作时,就多次遇到当事人指责我们被对方买通,不公正执法,其实我们跟对方没有任何联系。司法人员跟每个人都无冤无仇,办案是职责,没有理由偏向谁或打击谁。有一个律师同行也讲过他遇到的一件事:一个普通的故意伤害案,先是嫌疑人来谈委托,交谈时提到被害人在派出所找了人,要对他严办。没多久,被害人也找到他想委托,提到嫌疑人在派出所找了人,案子办的很不利。事实上他们双方都没找人。

如果嫌疑人或家属有被害妄想还能理解,毕竟与他们的权益密切相关。但有些律师也有被害妄想就难以理解了。总是毫无根据地怀疑司法腐败,强化当事人的错误认识。有些律师动辄去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去上级检察院、纪委四处写告状信,案子还没结束,已经先给办案人扣上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帽子。这种做法除了激化社会矛盾,强化控辩审对立情绪,没有任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