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施行“996”、“007”、“大小周”之法律风险

2021 11/05

近期,有媒体报道有的企业存在996、007、大小周等违法现象。“996”指劳动者每天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每周工作6天。“007”指一种弹性工作制,劳动者从0点到0点,24小时待命,每周7天无休息。“大小周”是指一周工作5天,一周工作6天,交替循环的工作制度。

为了便于企业了解违法超时用工的法律后果,引导企业合法规范用工,本所就企业超时用工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劳动关系领域的执法离不开中国当下经济形势、劳动关系领域的国家政策,当然更离不开当下适用的法律法规。为此,本所重点关注了中国当下经济形势、劳动关系领域的政策动态、劳动执法监察动态以及中国目前适用的法律规定。

一、中国目前的经济形势

根据近两年的中国政府工作报告,面对世界经济深度衰退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的形势,当前中国政府的首要工作仍然是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其中,“六保”工作中的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可以看出国家把企业的安全与发展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种保护企业、保护就业、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的政策,决定了劳动关系领域的政策及执法,既要依法进行,又不会以破坏企业发展为代价。

二、劳动关系领域政策及执法动态

2015年3月21日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提出坚持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原则,其中包括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

2020年11月2日

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以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的,以防范和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矛盾为主线,继续推进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2021年5月17日

人社部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强调,做好市场规则标准和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黑名单”制度,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的执法监管方式。

2021年6月

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被视为国家针对企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这一现象的重点关注。这些案例均与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相关,所适用的依然是现行的法律法规。本次发布典型案例的目的,一方面提示企业违法行为风险,促进依法规范用工;另一方面明确劳动者维权预期,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

2021年7月

人社部联合其他部委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专门针对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群体人数众多,用工中的矛盾突出,国家旨在引导企业合法用工。2021年9月10日,人社部会同其他机构召开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对美团、滴滴等10家头部平台企业开展联合行政指导,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上述指导意见。

通过上述政策及执法动态可知,劳动关系治理一直处在法治框架之下,中国政府持续推进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制度和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国家出台新政策及专项活动,往往是结合当前社会出现的新的用工现象或新的用工矛盾。我们既要看到国家立法及执法的稳定性和连贯性,也要看到结合社会实际情况的动态变化。新的政策及专项整治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合法用工,并非执法升级。其中,国家对企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治理仍然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并未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也未发生执法升级现象。

三、目前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关于劳动时间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上述规定出台的时间先后、效力,中国执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每日延长工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违反前述规定的,属于违法超时用工。任何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安排劳动者超时工作,都属于违法行为,没有哪个行业或企业例外,即使行政机关不予处罚,但这种行为依然是违法的。

(2)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很多省市人社部门均出台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具体适用进行规定。现结合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1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览表(2021版),对比北京、上海、深圳、江苏四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分析执法严厉程度与企业违法用工时长的关系:

四地对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尺度并不一致。有的地方执法时仅考虑延长的时长,而有的地方还要考虑违法次数、违法持续时长、受害人数占比等多种因素。而且各地执法宽严不一,总体看,上海及深圳等经济较为发展省份的规定较为宽松,北京及江苏地区较为严厉。通常而言,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60小时(约),属于轻微违法,对违法企业不予处罚或警告;对于每月超过60小时-72小时(约)的,属于较重的违法行为,对于每月超过72小时(约)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较重或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相应增加,主要体现在罚款数额的增加。

四、劳动行政部门对违法企业执法对上游企业的影响

劳动行政部门对制造企业执法,不会作出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的决定,通常不会导致企业无法完成订单。如上所述,《劳动监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仅限于警告、罚款,并不包括限制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企业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罚,不存在执法机关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对企业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否则将是行政违法行为。当然,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本身是否会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确定。

劳动行政部门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本身不会对上游企业的商誉造成损害。根据目前的法律,行政机关仅针对违法用工企业进行处罚,并不涉及到上游的采购商。我们检索行政处罚案例时,发现被处罚的企业中既有中资企业,也有像西门子、拜耳、资生堂这样的外资企业,这些处罚事件本身并没有对被处罚企业造成重大商誉受损。

五、目前行政执法的方式

目前行政执法部门对于企业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政执法方式有三种:一是受理投诉举报;二是专项执法检查;三是随机抽查。之前的自主巡查方式基本被随机抽查取代。

上述三种执法方式均有可能采取,具体根据当期的社会舆情、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整个执法检查,除了随机抽查之外,其他执法情况,比如执法次数、执法所针对的企业或行业,均根据国家及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定,没有固定模式。专项执法通常针对某类用工现象、某类用工矛盾或者突发事件进行。

综上,我们建议,上游企业应当避免与上过“黑名单”的制造企业合作,通过设置工人举报热线、加强自由巡查等方式监督企业合法用工,通过对违法企业减少订单或停止订单方式引导企业合法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