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美国司法审查制衡美国政府对华歧视性贸易保护政策——结合双钱集团诉美国商务部OTR轮胎反倾销分别税率案
引言
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经作为中国商务部全国贸易救济工作会议唯一被邀请并做主题发言的企业代表,我们帮助其主动利用美国商务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和WTO争端解决机构等所有法律救济途径坚持不懈积极抗辩,在美国对华多起反倾销案件中获得最低单独优惠反倾销反补贴税率,不但维护了自身的合法出口权益,还扩大了海外市场并取得了巨大的竞争优势和收益。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8日,美国商务部正式立案对原产自中国的进口新充气非公路用轮胎(以下简称“OTR轮胎”)进行反倾销第五次行政复审调查。2013年12月16日,美国商务部决定抽取中国出口数量最大的出口商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钱”)作为为本案的强制应诉企业之一,双钱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反倾销问卷并通过了美国商务部实地核查。2015年4月1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本案终裁结果,裁定我们的客户双钱由于是国有控股企业而没有获得分别税率,从而获得与其他所有中国未应诉企业一样的105.31%中国最高惩罚性普遍税率。
2015年4月28日,我们协助客户双钱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美国商务部在美国对进口自中国OTR轮胎反倾销第五次行政复审中裁定双钱适用中国最高惩罚性普遍税率105.31%的做法是不符合美国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双钱作为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以下三个主张:(a)美国商务部无权裁定双钱适用105.31%的中国普遍倾销幅度,因为这一裁定是基于一个不合时宜的假设,假定所有中国出口商都受到中国政府的集中控制,应当给予一个单一的反倾销税率。双钱主张,这一适用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推定是基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中国的国情而做出的,现在事实上来说已经无效,与商务部此后作出的中国已经具有市场导向并且可以被征收反补贴税的裁定之间也相互矛盾;(b)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国政府控制双钱出口活动的调查结论是没有证据支持的;(c)美国商务部不采用根据双钱自身数据计算出的倾销幅度,而适用“其他可得事实”和“不利推定”裁定双钱适用105.31%的反倾销税率,这种做法是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双钱主张,“商务部调查发现双钱0.14%的实际倾销幅度为微量”并且双钱积极配合复审调查,因此商务部不应对双钱适用105.31%的倾销幅度。
近期,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判决双钱在本案中完全胜诉,法院判令商务部直接裁决对双钱适用0.14%的微量倾销幅度。
二、法律分析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判决双钱胜诉的理由主要是认为美国商务部在其终裁中引用任何一项“政策”时,在该“政策”适用违反美国法律规定时,均不能证明商务部适用该“政策”得出的决定是合法的。
本案中,美国商务部引用的政策不能合理地解释其两个不一致的矛盾决定,即:商务部对抽取双钱为强制应诉企业进行单独调查决定和对双钱不适用单独倾销幅度决定之间的矛盾。美国商务部所根据相关政策得出的结论违反美国法典和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案附随的商务部行政措施声明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美国法律法规,美国商务部应为被“抽样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计算单独的倾销幅度。无论商务部决定对双钱适用什么倾销幅度,无论该倾销幅度是否同时为商务部决定对“中国普遍”所适用的倾销幅度,商务部都应当确定双钱的单独倾销幅度并适用于双钱,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但在本案中不存在例外情形。
三、律师建议
虽然按照美国司法程序,本案的判决对于彻底扭转今后美国对华所有反倾销案件中给予强制应诉国有企业中国普遍最高惩罚性税率,产生重大的判例指导意义,但是,在目前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件中,国有股份企业即使完全配合积极应诉,也基本上会被商务部裁决由于不能在事实上证明未受国家控制而无法获得分别优惠税率资格,从而获得中国普遍最高惩罚性税率。因此对于国有股份企业而言,美国反倾销应诉和不应诉的结果往往是一样的,这也导致大量国有企业无法应诉,从而在事实上也被剥夺了抗辩争取优惠税率的机会。
虽然在近期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裁决中,裁定美国不给予包括我们的客户双钱在内的多家中国国有企业分别税率待遇完全不符合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和以往判例,但鉴于目前美国新政府对华更加激进的贸易保护政策和执行WTO裁决后续程序繁琐时间漫长,美国何时是否愿意遵守WTO裁决改变其对华反倾销中上述歧视性做法还不可得知。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司法判例对美国行政执法部门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和时效性,司法判决往往对改变美国政府针对中国的歧视性违法政策更加立竿见影。
我们预计未来美国新政府将会很快出台针对中国的一系列愈加繁杂严苛的贸易保护政策,甚至有演变成全面贸易战的可能。通过本案我们应该可以看到,在目前美国各个阶层痛斥美国新政府罔顾法治的形势下,中国企业充分利用美国的司法审查机制来制衡美国政府对中国的歧视性贸易保护政策是我们今后应该需要高度重视的重要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