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人与WTO的过往(四)
编者按:从1986年到2001年十五年间,经过艰苦卓绝的谈判,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高朋律师事务所王磊律师,当年从一开始就全面深入地参与了谈判,是谈判代表团中的法律人。今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二十周年,高朋所特请王律师撰写系列文章,回忆那峥嵘岁月的点点滴滴。我们也借此向那些当年站在改革开放一线,为国家利益在谈判中奋力拼博的人们致敬。
工作班子搭起来后,第一件事是开会审议中国提交的《外贸制度备忘录》。这个备忘录,就是中国向总协定成员做自我介绍,主要内容包括中国的经济贸易制度、关税及税收制度、企业制度、进出口许可证、商品检验制度、外汇管理、经济特区等情况。备忘录A4纸二十来页,但从起草到定稿提交,七易其稿,耗时两年。起草期间,多次请总协定秘书处的官员提供咨询。只要他们先看懂了,各缔约方就容易理解。
然而,一开卷,就卡壳了。
法律司司长当时是德国人罗斯勒先生。罗身材高大魁梧,胸膛宽阔笔挺,冷峻,不苟言笑,走路大步流星,一迈近三尺。“商品经济是什么意思?”讨论中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时,罗司长一脸迷茫。这是在计划经济中,搞商品交换,讲价值规律,搞活经济。然而对这些解释,罗还是不解。他知道世界上有市场经济体制,也有计划经济体制,但是对商品经济这种体制,他前所未闻,不知何意。他进一步解释道,“商品”(commodity)在英文中指的是矿产品农产品等初级产品,如原油、铁矿石、小麦,在国际贸易中,“商品”是指相对制成品而言的初级贸易品。“中国的商品经济难道是原油换小麦这样初级产品交换的经济吗?”
这真是来自两个世界的对话,鸡同鸭讲。
看着眼前这张阿诺似的棱角分明的日耳曼式国字脸,忽然想起来他是德国人,于是试着问他“马克思《资本论》读过吗?”读过,他答道。“马克思说过,商品是构成市场的一个元素。”顺着这个路子说明,对方似懂非懂地上下摆了摆那方直的下巴。
庆幸我们和这位罗司长有着共同的祖宗。
“那你们说的商品经济可以认为是市场经济吗?如果是,备忘录中为什么不改写成市场经济呢?”这一问,轮到我们迷茫了。那时,中国还在为一个个体户雇佣多少人才算剥削来回争论,谁敢言中国搞的是市场经济啊?再说,马克思好像还批判市场经济。“中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是立法机关(七届人大)确立的,不能改。”我们坚定地答复对方,同时解释到,中文的“商品”一词,泛指一切在市场上用来交易的物品。
罗氏如此迷茫下的如此提问,后来贯穿了缔约方对整个中国贸易备忘录的审议过程。无怪,总协定本身并未为计划经济定制规范,秘书处官员和绝大多数缔约方代表本身并无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历,去理解从无亲身经历的体制,难,而再加上该体制下的“商品经济”,难上加难。
工作组将成员方对备忘录的提出的大量问题交中方书面答复,之后还要现场口头答疑解惑。由中国相关部委官员在国际机构中,当面口头答复各国代表对经济体制方方面面的提问,可能史无前例。应中方要求,工作组把各方要口头提问的问题先书面告知。带着这些问题,相关部委的人员被组织起来,在京郊演习一问一答。事后觉得,这种演习的成效十分有限。
1988年2月,日内瓦还在山寒水冷之中。中国第一次的口头答疑开始了。中国代表团十几位清一色的司局级官员,在首任谈判代表外经贸部沈觉人副部长的带队下,当天乘坐使团的大巴来到总协定大楼。中国代表们来自中央各相关部委,第一次来到这个“富人俱乐部”门口,驻足端详。一下子来了十几张东方面孔,其他国家与会代表和秘书处官员,友善打量,微笑以示欢迎。总协定大楼是原来国际劳工组织的大楼,建于上个世纪初,矗立在日内瓦湖边风风雨雨近一个世纪,敦实厚重。入口大门足足有三米多高,厚重的木门,得要用肩膀去用力推似的,但是把手是电动的,一拧门自动开。就这沉重的门,中国推了十五年。
30多年前与同事在总协定大楼前留影,身后是厚重的入口正门
类似罗氏的问题,果真出现在有五十多个成员方代表与会的工作组会场,此起彼伏,接连不断。问,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什么样的体制?答,中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计划与市场是内在统一的,利用计划与市场调节两种手段发育和完善各类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问,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有何不同?答,前者有法律约束力,后者没有。追问,既然有法律约束力,完不成指令性计划,有何惩罚措施,惩罚谁?这一问似没在演习准备之中。答,两种计划都是完成经济工作的手段,(答非所问了)……。问,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书记和厂长到底谁负责?问,有本国商人反映,同样的货物出口中国,为什么大连海关和湛江海关的税率不一样?问:为什么进口商品和国产商品由两个不同的检验机构,按不同的标准来检查质量?问:为什么必须与指定的专业外贸公司进行进出口交易,而不能直接与工厂和产品用户做外贸?
问问问……。1988年整整一年,上千个问题上千个答复,一遍遍循环,一轮轮往复。最终,主要缔约方认为:中国虽不是单纯的计划经济,但市场机制不发达,与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总协定有相当的距离;出口方面,国家对外贸企业直接出口补贴,容易冲击国际市场,缔约方需要中国接受一个过渡性选择性保障条款,允许对中国产品专门设限;进口方面,中国的进口批文、配额管制、进口许可制、外汇管制等行政干预手段,使得中国关税在调节进出口贸易中的作用有限,而这与总协定有一定差距。
难题出现了。所谓选择性保障条款,是允许缔约方对进口中国的产品专门提高关税或设定进口数量,而总协定的规则是一视同仁,不得对某国专门设限。选择性保障条款,违背合总协定的规则,为何要加在中国头上?所谓关税在进出口中作用有限,即中国的“关税减让表”不足以向缔约方开放中国市场,需要中国取消对进口的层层审批和数量配额的做法,而这涉及削减乃至取消诸多主管进口批文的部委机关的职责。看来,进一步的体制改革成为必然。中国体制在国际上被要求改革,这恐属首次。
这犹如总协定大楼边的日内瓦湖水一样,风起浪涌,水岸相搏,波澜起伏。
由相关部委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工作组会议答疑期间,在中国驻日内瓦使团院内留影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