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后论之“事实婚姻”

2020 08/26

概述

“随着社会法治化的建设,人们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现在已经很少会看到结婚不登记的情形,但是在以往的一些法律意识尚浅的地区,婚姻登记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甚至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根本无视婚姻登记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结婚应当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合法登记后的婚姻关系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那些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便是我们所称的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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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我国法律规定,有效婚姻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便确立了夫妻关系,自此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事实婚姻的主要特征就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这显然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对婚姻登记的态度是明确的,即合法婚姻必须进行登记。也就是说,事实婚姻因为未经登记,不满足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因此并不是法律所承认的合法婚姻,自然也就无法得到法律对合法婚姻般的同等保护。需要注意的是,事实婚姻并不是无效婚姻,因为事实婚姻在不被法律所承认的情况下属于一种“同居”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也就谈不上有效或无效的婚姻法律效力问题。而无效婚姻在形式上办理了结婚登记,是符合婚姻形式要件的,但因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从而是空有“婚姻”之形,而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事实婚姻往往是具备了有效婚姻的实质要件,只是因为未经合法登记,其婚姻法律效力需要被法律进一步的承认。而无效婚姻虽然办理了婚姻登记但却违反了合法婚姻的实质要件,是自始不具有婚姻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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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婚姻的承认和认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对婚姻登记进行了规范。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据此对事实婚姻作出了分水岭式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就意味着自1994年2月1日起婚姻法律关系以结婚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办理结婚登记即使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也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而属于同居关系。虽然《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废止,那么《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成为无源之水。但是法律对于“事实婚姻”态度应该并没有发生变化,即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不享有继承权、扶养权等夫妻权利。而对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法律承认其婚姻法律效力,与合法婚姻一样收到法律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以1994年2月1日这一时间仅仅是事实婚姻具有婚姻法律效力与否的判断标准,而并非是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对于事实婚姻来说,存在两个层面的法律意义,即认定和承认。所谓认定,即事实婚姻的构成。所谓承认,即事实婚姻是否能够得到法律如同合法婚姻般的保护。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意味着法律不再以合法婚姻的标准来保护事实婚姻,但并不是否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在许多其他法律制度上仍然需要对事实婚姻进行认定,而认定不代表即为承认。换而言之,法律通过构成要件来认定事实婚姻,但是对该认定的事实婚姻是否予以承认其婚姻法律效力,这就是另一回事,两者需要加以区别认识。

承认事实婚姻与否,关系到调整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而认定事实婚姻则在重婚问题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法律所禁止的重婚不仅仅是指民事领域中的婚姻家事纠纷,在刑事领域也设有重婚罪的罪名。而重婚的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登记婚姻持续期间,另进行结婚登记。(2)登记婚姻持续期间,另发生事实婚姻;(3)事实婚姻持续期间,另进行登记结婚;(4)事实婚姻持续期间,另发生事实婚姻。第(1)种情形是典型的重婚登记行为,但是在现实中是比较少见的。当事人一般是不敢进行两次以上的结婚登记而明显地违法,而且随着婚姻登记制度的日益规范化,进行重叠的结婚登记的可能性已经非常之低了。因此重婚的情形主要表现为后三种情形,共同的特征是都涉及到了事实婚姻。如果没有对事实婚姻的认定规则,那么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对于那些已有配偶但又与其他异性保持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人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而言,只要不再登记结婚就可能很容易地规避了法律对其重婚行为的制裁。因此,事实婚姻无论其婚姻法律效力是否被法律所承认,都存在其是否构成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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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认定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所谓事实婚姻的实质要件,就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共同具备的要件,主要包括:

1、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之意愿,并且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2、双方具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和经济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且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4、双方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即重婚、近亲、未达法定婚龄。

5、一方不存在胁迫、隐瞒重大疾病等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而所谓事实婚姻的形式要件就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这也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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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缔结与解除

认定的事实婚姻未经法律承认,则不发生婚姻法律效力,则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但是如果认定的事实婚姻被法律所承认而具有婚姻法律效力,则同合法婚姻一样,解除该婚姻关系也应当采取法定的解除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因为事实婚姻未经婚姻登记,民政部门无从认定事实婚姻的成立,自然也就无法对事实婚姻进行登记解除。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人民法院(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在事实婚姻未采取法定方式解除的情形下,若另行缔结婚姻关系,则仍有构成重婚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