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物资想拿就拿?结合案例聊一聊“挪用特定款物罪”—抗疫救灾相关刑事罪名解读(一)

2020 02/07

在全国上下团结一心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武汉红十字会因一名男子从红十字会救灾物资临时仓库中提出一箱3M口罩,放入政府车牌汽车后备箱一事再次饱受质疑。虽然2月2日武汉市政府官网通告称,系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参加市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工作会议时,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找仓库领取了口罩等防护用品,且对所提的一箱3M口罩统一办理过登记、审批等手续,但是在口罩等必备医疗设备紧缺的英雄之城武汉市,在众多奋战在抗疫第一线的医护人员只能使用自制口罩开展救援的艰苦条件下,这一事件实在难免引人遐想。作为法律人,决定就此事引申开去,拟结合现实案例,与广大读者聊一聊我国刑法中的“挪用特定款物罪”。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六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第二款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二、相关案例

案例一

许正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二审

案号:(2013)吉中刑终字第62号

查明事实:

被告人许正于2007年6月,在借调至民政部吉林省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任副主任期间,通过利用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下发的《关于设立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培训基地的通知》文件机会,取得了吉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批准,于2007年9月至2008年2月间,先后申请成立了吉林省国家紧急救援培训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和吉林省国家紧急救援救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培训中心”合称两个中心”)两个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并在未经民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获取了募捐的职能,被告人许正为以上两个中心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5月20日两个中心合属办公,2010年间,因许正系公务员身份,将两个中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朱某某。

被告人许正于2009年11月间,在吉林省松原市进行救援培训时,结识了松原市运输管理处处长李某甲,被告人许正动员其捐款,李某甲代表松原市运输管理处将其单位在2009年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中募捐的人民币10万元,于2009年11月10日汇入中心,欲通过中心向灾区捐赠和扶贫,但被告人许正改变了捐款人的捐赠用途,挪于他用。

2009年12月间,被告人许正找到吉林省康乃尔药品经销有限公司董事长宋志国,动员其捐款。宋志国同意后,安排单位财务人员于2009年12月7日转入中心人民币10万元,用于支援灾区,但许正擅自改变了捐款用途,用于中心的行政事业支出。

2009年玉树地震期间,吉林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宋志平通过中心向灾区捐赠了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药品后,与被告人许正结识。2010年7月间,吉林省发生洪涝灾害期间,宋志平在许正的动员下,同意捐款人民币50万元,用于救助吉林地区以外的水灾,并于2010年7月28日将50万汇入中心账户。2010年8月3日,许正指使中心工作人员李某乙在填写捐赠协议时,将用途变更为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吉林省东北亚紧急救援研究所为甲方进行救援亭、救援箱包的项目作为研发经费。擅自更改了捐款人的捐赠用途。2010年8月16日,许正将上述人民币50万元分两次汇入装备公司。2010年11月,将已填写完毕的捐赠协议,邮寄给吉林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盖章。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许正其身为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挪用募捐救灾的捐款,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已构成虚假出资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被告人许正及其辩护人称松原市运输管理处捐赠的10万元、康乃尔化学工业公司捐赠的50万元、康乃尔药业公司捐赠的10万元均系给两个中心捐赠的行政事业经费及救援事业研发经费的意见,法院认为,虽有相关书证证实捐款目的是给两个中心的行政事业经费或救援事业研发经费,但捐赠人李某甲、宋某甲、宋某乙及相关证人于某乙、吕某乙证实捐款的目的是捐助给受灾的老百姓,捐赠企业捐款的目的是为灾区做贡献,证人宋某甲、宋某乙、李某甲、于某乙、吕某甲等人与被告人许正并无利害关系,其证言证实的事实真实可信,且捐赠协议是被告人许正采取制式合同的方式单方出具,并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因此对该书证证实的事实不予采信,对被告人许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案例二

何清秀贪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挪用特定款物二审

案号:(2018)赣04刑终73号

查明事实:

2013年以来,原审被告人何清秀通过虚报他人正在实施或已完工的项目,或借他人名义虚报真实存在的项目,套取国家扶贫政策资金60多万元,用于归还村其它项目欠款或纳入小金库用于村级其他费用支出。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被告人何清秀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国家项目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原审被告人何清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村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何清秀挪用村集体财产,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以及挪用村集体财产,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原审被告人何清秀挪用国家扶贫政策资金,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上诉人何清秀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上诉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何清秀的供述、证人王某5、王某2、毕某1、张某等人的证言以及相关项目审批单等书证证实,上诉人何清秀通过虚报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虚报真实存在的项目,套取国家扶贫项目资金。虽然项目客观真实存在,但是国家扶贫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门使用,不允许违反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而任意挪作村里其他费用开支。且上诉人何清秀挪用国家扶贫项目资金社会影响恶劣,上诉人何清秀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上诉人何清秀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何清秀挪用国家专门用于扶贫项目资金676586.5元,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分析

1、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六条,若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即应予以依法立案追诉。此外,若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立案追诉: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定罪量刑。若判决本项罪名成立,应达到情节严重,并且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2、本项罪名的犯罪对象特定。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七项款物。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对象明确涵盖“钱款”与“财物”。

另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方网站的解读,挪用特定款物罪中:

(1)“救灾款物”: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2)“抢险款物”,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3)“防汛款物”,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汛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4)“优抚款物”,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5)“扶贫款物”,指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6)“移民款物”,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7)“救济款物”,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罪名犯罪主体为挪用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虽然一般该“直接责任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亦包括了其他人员。

●结语

本次疫情期间武汉红十字会一系列的“神操作”无疑是在触碰底线,据媒体报道,经湖北省纪委监委调查核实,武汉红十字会相关领导已被湖北省纪委监委予以处罚。更值得深思的是,无论是处罚还是定罪量刑,均非我们的最终目的,灾难之前更应建立公开透明的制度,树立高效尽职的工作态度,不应辜负奋战在抗疫一线医护人员的无私奉献和广大海内外同胞的信任与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