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02/07

为响应党和政府号召,积极投入疫情防控攻坚战,高朋全体律师在第一时间制定应急服务方案,并在《致客户的一封信》中向广大客户汇报了我们的工作安排,对特殊时期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提示。当前,北京市高朋(扬州、泰州)律师事务所已全面启动线上远程办公,继续全力以赴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高朋所各团队近期将密切配合防疫斗争,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适应防控形势的需要,帮助广大客户应对各种潜在危机和风险,陆续发表系列法律文章,敬请关注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一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疾病预防措施。为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扩散,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包括隔离、封城、交通管制、延长春节假期、延期复工等一系列措施,这势必对企业的合同履行产生影响。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合同是否还要履行,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变更合同,各方如何分担责任等,已经成为当下中小企业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新冠疫情是否属于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获利或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种客观经济现象。比如市场价格的波动,物价的波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消费者的价值观的变化等,都能导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此次新冠疫情被普遍认为不属于商业风险。

二、新冠疫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次新冠疫情显然具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主要特征: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

三、新冠疫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缔约时不可预见的;2、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非商业风险;3、导致的变化且达到了“重大”程度。

此次新冠疫情确实会导致部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到重大影响,符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形。

四、“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是否相同?

不可抗力不等于情势变更原则,相似点为二者均在缔约时无法预见且均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但是情势变更相对灵活,合同当事人可因权益受到疫情影响主张对合同进行变更。此次疫情事件爆发至今已超2003年的“非典”疫情,也可参照当时的相关规定进行考虑。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废除)以及最高院在“非典”疫情期间相关裁判文书,因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应分两种情形区别对待:第一种为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第二种情形,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原合同的继续履行会对一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推定为该情形下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

五、受新冠疫情影响,在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情形

(一)适用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为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上述情形下,当事人应对合同的性质、目的、双方履约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进行证明。

(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合同

此次新冠疫情可能导致部分合同的履约成本大幅度提高。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当事人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其利益会明显受损。因此,在当事人能够证明履约成本比疫情爆发前有大幅度的提高,且这种提高与疫情有关联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合同各方分担新增的成本。

在此次疫情中,物业中经营的商户根据政府部门的防控要求停止营业,租赁合同的履行因此受到影响。此时,当事人可以考虑主张减免租金。此时,当事人应充分证明租赁用途受疫情影响及受疫情影响的程度。

另外,在购销、承揽等合同的履行中,如果当事人是收货方,可以考虑对来自“疫区”的货物拒绝收货、延迟收货或在收货验收时增加相关的质量检测标准。此种情形下,当事人需要证明根据货物的性质及质量标准,疫情对货物质量有重大的影响,且影响程度足以要求拒收、延迟收货或增加相关检测标准。

六、企业履行合同的法律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履行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因疫情导致不能合同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留存通知等书面凭证),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与对方就合同后续履行进行沟通,并争取形成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避免后续争端。

(二)开具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并留存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关于开具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部分地区的公证处已可办理。如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企业可向所在地市贸促会申请办理相关事实性证明。

另外,在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的过程中,当事人应保留好疫情发生后的往来函电、信件、聊天记录、疫情事件后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的证明文件等书面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综上,企业在作出商业决策前,应谨慎考虑是解约还是协商变更合同。拟因新冠疫情爆发而解除合同时,应谨慎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是否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并做好谈判、应诉等准备工作。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企业还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合同履行的相关问题,尽可能促成合同的正常履行。

这场全民战“疫”,我们齐心协力,共克时艰,共渡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