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27

问题提出


《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据此来认定一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高管”)似乎并不困难。但是,由于有些公司设置了与前述规定职位名称不一致的职位,如(副)总裁,总裁助理、CEO、财务总监等,有些公司并未依法对高管进行备案,因而导致在认定高管范围方面常常会引发争议,特别是在涉及需要追究高管对公司忠实、勤勉义务的案件中,对于高管认定则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对于高管的认定,司法实践是如何把握的呢?


律师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的高管应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备案。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管的认定,并不能仅以工商登记的信息进行认定,而是更注重“实质审查”,即在判断当事人是否是高管时,不拘泥于公司高管聘任和解聘手续的形式审查,而应坚持实质审查标准,即根据当事人是否享有公司高管的权利并实际履行高管职责,再结合当事人对外的意思表示内容、签署重要文件情况等具体事实来考量其是否实际掌握着公司经营权或重大事项的执行决定权,进而作出判断。因此,公司要证明当事人系公司的高管可以从下述四方面来举证:


一、是否属于公司法或章程规定的高管。


根据《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的规定,通常具有前述职务的人员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属于高管的其他人员会被认定为属于高管。


二、是否经过董事会的相关任命。


根据《公司法》,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因此,公司可以提供董事会的相关聘任文件,以证明当事人属于高管。


三、是否享有高管的职权。


公司的高管应是执行公司股东的决策,拥有执行权或一定程度的决策权,掌握着公司内部管理或外部业务的核心信息,并决定公司的决策及发展方向的特定人群。因此,公司可以提供公司组织架构图、岗位职责、职权范围、工作内容、证明负责工作的重要性等材料,以证明当事人实际享有高管的职权。


四、对外是否实际履行高管的职责。


由于实践中存在“高管职权”与“高管职务”错位的情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还注重考量当事人是否实际履行高管的职责。因此,公司可以提供当事人相关劳动合同(岗位的描述)、对外签署的重要文件以及合同、本人的述职报告、薪酬标准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当事人实际履行高管的职责。


为了避免出现是否属于高管的争议,我们建议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在章程中明确高管的范围,并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高管的备案,以此来固定其高管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