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14

问题提出


朱某听闻国外某厂家生产的保健品有美容养颜作用,但因该产品未在中国境内销售,朱某便从跨境电商平台上的海淘店铺中购买了一盒试用,消费350元。下单后第五天,朱某收到了店铺发货的保健品。该保健品的外观与店铺展示的图片相同,但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朱某认为进口保健品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规定,要求海淘店铺退款350元并支付3500元赔偿款。但海淘店铺以朱某已拆封为由不予退款也拒绝支付赔偿款。朱某遂以平台提供者和海淘店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1)海淘店铺退还购买产品的货款;(2)海淘店铺支付产品价款十倍的赔偿款;(3)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朱某是否可要求“退一赔十”;二、平台提供者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并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不得进口。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举证责任,应由食品销售者承担。本案中,涉案保健品无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属于不得进口的食品,海淘店铺亦未提供任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的证据以证明该保健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故该保健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规定,网店应当向朱某退还货款。同时,海淘店铺作为销售者,在法律对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及进口食品标签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视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朱某要求海淘店铺按照购物款十倍予以赔偿,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朱某向跨境电商平台发起投诉后,平台客服及时联系海淘店铺协调处理并向朱某反馈信息,已尽平台义务,并不存在过错,朱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平台提供者存在明知或者应知海淘店铺利用平台侵害其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故朱某要求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本案,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平台销售者主张“退一赔十”即退还货款以及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款;在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若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