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1/07

问题提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2023年1月5日发布了《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下称“56号文”),并于2023年2月1日实施,并废止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下称“2044号文”)。2023年2月9日,发改委同步公布了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常见问题解答和《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批办事指南》(合称“56号文配套文件”)。请就56号文及其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相关变化做一解读。


律师解读


56号文及其配套文件是目前发改委针对企业中长期外债的主要监管文件,明确了监管的相关规则和审核登记的相关事项。其主要内容和相关变化如下:


1、明确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的监管方式


为有效防范外债风险,56号文明确企业应当借用外债前办理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手续,且企业必须在按照约定的首次提款前完成审核登记手续,获取《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否则不得借用外债。


同时明确发改委对企业借用外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即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应在《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


2、明确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的申请主体的范围


根据56号文及配套文件,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的申请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具体的申请主体由2044号文件规定的“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集团总部(总公司、总行)、地方企业(含金融机构)”调整为“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且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申请主体。


3、明确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的申请主体资质


56号文明确了申请企业中长期外债登记的企业资质,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前述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3)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具体化企业外债审核登记中“债务工具”等范围


企业借用外债登记的申报范围为“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其中“债务工具”的范畴,较2044号文规定的“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更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而1年期以内的外债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负责管理。


5、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也适用56号文


56号文明确,该文件同样适用于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即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56号文配套文件明确“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的界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财务指标、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判断。例如,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者净资产的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申请。


6、企业借用外债用途的相关规定


根据56号文,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其用途应符合以下条件:(1)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2)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3)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4)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5)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同时规定,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但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这就意味着,56号文不再有之前的“不得弥补亏损”的用途方面的限制,且增加了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用途为外借等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将企业外借资金用于外借的可能性。


目前,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的办结时限也大大延长,由2044号文件规定的“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调整为“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因此,企业应当在借用外债之前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完成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的审核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