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8/15

案例讲述


根据《公司章程》,A有限公司的董事共三名。在近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董事张某因与其他董事经营理念不同,发生争执。一气之下,张某说我不干了。其他董事认为张某说的是气话,并没有理会。后来,经过思量,张某还是决定辞去董事,于是其先后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群、邮寄方式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他董事提出辞去董事职务。之后张某很快入职B公司担任总经理。A公司获知后,以张某辞去董事职务并未生效以及A、B两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继续履行董事职务,并将其在B公司的所得归A给公司所有。那么,A公司的诉请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律师分析


现行《公司法》对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应适用《民法典》第933条“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赋予董事任意解除权,亦即随时辞职的权利。


1、董事的辞职应向谁发出?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既然董事与公司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那么董事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关系,自然是向公司提出。由于公司是拟制的法人,而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因此,在董事非兼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董事可以直接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辞职通知。如果该董事兼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此时应向董事会即其他董事发出辞职通知。当然,即如果公司章程或公司的规定明确规定由专人正式代表公司接收通知信息的,则也可以向该专人发送辞职通知。


2、董事的辞职应采用何种形式?


由于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一切具体经营管理,董事的变更关乎公司对内治理和对外交易,若发生更换通常需经公司决议和公司外部登记变更程序,因此董事的辞职应以书面形式为最佳。


3、董事的辞职是否需要公司批准?


由于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因此,董事的辞职权属于形成权,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采用送达生效原则,董事辞职通常于董事辞职的通知送达公司时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公司批准,但法律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公司与拟辞职董事一致同意由董事撤回辞职书的除外。


4、董事的辞职是否有限制?


由于董事会对于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性,因此法律对董事的辞职做出来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根据前述规定,如发生因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3人)时,董事辞职通知送达公司也不能立即生效,而是需要等到继任董事就任且满足董事会成员最低人数时,前述辞职通知才能生效。


该案例中,张某辞去董事职务将出现限制董事辞职的情形出现,因此,其辞职通知未发生效力,在A公司完成新董事产生前,其仍应依法依章履行董事职务;且在此期间,张某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因此,张某担任与A公司同类的业务的B公司的总经理,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