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公开聚众淫乱案被处罚对象全名是否侵犯隐私权?

2023 08/10

案例讲述


2023年5月16日,杭州警方在网上公开了一起聚众淫乱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较为详细地记载了违法事实,且公开了六名被处罚对象的全名,此事件迅速引发全网热议。有些同名同姓的网友评论留言诉说了自己因此“社死”的经历,更多的网友则质疑杭州警方的这一行为是否涉嫌侵犯了该六人的隐私权。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他人的私密空间、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的行为。尽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警方有权对聚众淫乱行为进行查处;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事实亦构成被处罚对象的私密信息,依然属于被处罚对象的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中仅规定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但对于如何认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并没有明确规定和认定标准,通常认为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以下简称《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中规定的涉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主动予以公开。且《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由此可见,如行政处罚决定涉及个人隐私的,原则上行政机关不得主动公开,除非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另外,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删除文书中载明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住所地详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健康状况、机动车号牌号码,以及其他能够判明其身份和具体财产的信息;……(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四)案件事实中涉及有伤风化的内容……”。


综合上述规定,警方公开聚众淫乱案被处罚对象全名的行为欠妥,涉嫌侵犯被处罚对象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