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都会被法院采信吗?

2023 07/06

案例讲述


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经当地公安消防大队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变压器短路引起弧光放电”。某公司遂向变压器厂家提起诉讼,要求厂家赔偿火灾损失。一审期间,法院委托W鉴定机构对“案涉变压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W鉴定机构先出具了《专家意见书》,结论为:涉案变压器不存在质量问题;之后,又出具了《事故现场分析说明》,推翻了《专家意见书》的结论,认为涉案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其中,《专家意见书》加盖鉴定专用章,由鉴定人刘某、林某签名;《事故现场分析说明》加盖鉴定专用章,无鉴定人签名。


律师分析


一审、二审法院以W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刘某出庭对更改意见的理由作出说明等为由采信了《事故现场分析说明》。但再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的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鉴定意见”,并非泛指鉴定机构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意见,而是鉴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规则、标准出具的意见;W鉴定机构出具的《事故现场分析说明》的作出程序不符合“鉴定意见”的法定要求,依法不应予以采信,并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说明:


首先,从形式上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意见应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而W鉴定机构出具的《事故现场分析说明》没有按照统一的文书格式载明鉴定的依据、过程、方法等内容,也没有鉴定人员签名,不符合法定形式。


其次,从程序上看,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对同一鉴定事项,应由两名或者多名司法鉴定人共同鉴定。而《事故现场分析说明》无鉴定人员签字,且出庭接受询问的只有刘某一人,即使将其视作鉴定意见,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由两名以上鉴定人按照法定程序出具的。


再次,《专家意见书》出具后,虽然某公司提出异议并补充提交了鉴定材料,但并未由法院委托启动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程序,在此情况下,W鉴定机构后续出具的意见只能对《专家意见书》进行分析、说明或者补强。而W鉴定机构以出具《事故现场分析说明》的形式推翻《专家意见书》的结论,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以杜绝“以鉴代审”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鉴定意见难以被法院采信: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如未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未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未予以注明;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鉴定人未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等。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如使用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材料的;未遵守和采用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进行鉴定;签订意见前后矛盾、缺少连贯性、稳定性等。


(四)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五)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