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25

热点 · 解析


卡通形象属于肖像吗?看贾玲肖像维权胜利获赔


今年,由贾玲执导并主演的电影《热辣滚烫》在中国内地上映,电影中励志减肥的故事激励了众多观众。随后,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不良商家未经贾玲同意将贾玲形象用于广告宣传的现象。


2024年4月,贾玲发现安徽某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名为“贾女士黑咖啡”的包装上印有贾玲肖像,并将其诉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之后,法院审理查明,安徽某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可简称“被告公司”)是“贾女士TM黑咖啡”生产企业,其所生产的“贾女士TM黑咖啡”外包装上显著位置印有贾玲打拳击场景卡通形象,该“贾女士TM黑咖啡”在各大电商平台均有销售。法院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2024)皖1602民初9053号判决,判决安徽某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权,不得再生产侵犯贾玲肖像权的商品,向贾玲公开赔礼道歉,赔偿贾玲经济损失10万元。就该热点事件,本文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一、贾玲打拳击场景卡通形象是否是肖像权保护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使用漫画形象是否属于侵犯肖像权,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认为,肖像是自然人外貌形象在物质载体上的再现,只要卡通所反映的是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形象,则该卡通形象就可以归属于肖像概念的范畴,从而成为我国法律肖像权保护的对象。本案中,被告公司在其生产的“贾女士TM黑咖啡”外包装上对贾玲打拳击场景以卡通形象使用,能够反映出具有可识别性的贾玲形象,该卡通形象归属于肖像概念的范畴。该判决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使用名人卡通形象打“擦边球”牟利的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


二、贾玲是否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中,安徽某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贾女士TM黑咖啡”外包装上对贾玲打拳击场景以卡通形象使用,该使用未经贾玲同意,侵犯了贾玲的肖像权。贾玲作为我国知名演员、导演,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被告公司对其肖像权的侵害,必然导致其肖像权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同时容易使公众产生贾玲与被告公司生产商品存在品牌代言关系的联系,所以贾玲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


三、如何确定侵犯肖像权的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具体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司法实践中,侵犯肖像权的侵权赔偿金额一般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涉案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来确定。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主张仅生产5000盒印有侵权肖像的“贾女士TM黑咖啡”,销售额为1.1万元。贾玲未举证证明被告公司尚有除生产侵权商品行为外的其他侵权行为。所以法院认定,因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贾玲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根据贾玲品牌代言商业价值、维权成本,结合被告公司的过错程度、目的、方式、持续时间、赔偿能力等因素,法院最后酌定被告公司赔偿贾玲经济损失10万元。


行业 · 新政


1、杭州发布网络直播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2024年8月21日,为促进互联网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强化互联网直播相关主体行为规范及风险防范,推动直播营销平台服务监管水平提升,维护直播行业从业人员、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服务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服务保障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副院长官家辉通报了杭州互联网法院服务保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情况。现场还发布了《网络直播营销行为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网络直播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及服务保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2、关于发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的公告


8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发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的公告》。


《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共十六条,细化了标注“广告”的义务主体、具体方式,丰富了“广告”的标注方式,允许广告发布者通过语音提示等方式实现广告标识;首次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对相关互联网广告进行“打包”标注的场景,以替代对互联网广告的逐条标注;列举了互联网信息商业属性特别显著、消费者不易产生广告与其他信息相混淆的具体情形;强调了在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中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采用引导性条款,鼓励广告发布者主动提示广告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情况,有利于后续探索完善人工智能技术监管规则,促进人工智能技术规范发展。


3、关于对<北京市促进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8月29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对<北京市促进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指导意见》共涉及4部分:一是打造数字广告业创新发展体系。二是打造数字广告业提质服务体系。三是打造数字广告业高效监管体系。四是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