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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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问题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虽未颁布实施,但通过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可以看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负“管理责任”。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负“管理责任”主要体现在征求意见稿第二章中,第二章第五条明确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举报救助、网络暴力信息处置等制度。并且征求意见稿第六章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各级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因处置不及时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暂停信息更新。”由此可见,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要求更加细化、具体。
在以往的实践过程中,由于用户的上传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直接侵权,权利人应可追究上传用户的法律责任。但往往权利人很少去起诉上传的用户,一是因为用户来自于世界各地,他们通常以各种手段来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和网络地址,要找到具体用户并对其提起诉讼非常困难。二是因为上传用户绝大多数是个人,其赔偿能力有限,权利人很难从其身上获得足够的赔偿。为此,权利人往往转而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提起诉讼。
结合上述征求意见稿及相关实践,建议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同时也可将相应的处罚责任落实在用户协议中,共同建立友善、平等、有序的网络环境。
行业 · 新政
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5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征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计划修订2019年公布的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主要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修订:(一)严格广告监管执法。加强广告引证内容监管,明确“三品一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超出说明书以外的理论引用、观点表述;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介绍产品;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禁止在网络直播中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三品一械”广告。(二)便利企业经营活动,增加无需申请广告审查的情形等。(三)完善广告审查制度。要求“三品一械”广告显著标明内容有关规定,明确含有二维码、网络链接等链接标识广告的有关责任义务,并增加广告申请补正时限、广告批准文号编号规则等规定。
2.《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2023—2024年)的通知》
6月8日,文旅部发布《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2023—2024年)的通知》。
《通知》部署以下主要任务:(一)完善信用承诺制度。研究违诺失信的法律责任和管理措施,优化信用承诺工作流程,打造信用承诺工作闭环,建立覆盖承诺主体全生命周期、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一整套制度。(二)推进信用品牌建设。(三)优化信用消费环境。(四)促进信用信息共享。(五)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3.《关于对<有线数字电视音视频技术质量要求和测量方法>等两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报批稿进行公示的通知》
6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公布《关于对<有线数字电视音视频技术质量要求和测量方法>等两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报批稿进行公示的通知》,公示期截至6月23日。
本批公示的标准报批稿包括有线数字电视音视频技术质量要求和测量方法(报批稿)与IPTV音视频技术质量要求和测量方法(报批稿)。其中,《有线数字电视音视频技术质量要求和测量方法(报批稿)》规定了有线数字电视系统的音视频格式,以及传输信道、码流、服务、主观评估等技术质量要求和测量方法,适用于广播电视机构对于有线数字电视从信源编码到接收终端各环节音视频质量的测量,并适用于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广告监管领域行风突出问题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6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广告监管领域行风突出问题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提出10个方面具体要求和举措,要求推进“三品一械”广告审查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标准化,深化“跨省通办”工作,加快推进广告审查数据归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编制“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办事指南;明确规范广告监测工作,加强传统媒体广告监管,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开展互联网广告领域治理工作,紧扣直播带货广告、弹窗广告、“软文”广告等新型广告形式,加大互联网广告乱象清理整治力度。
5.《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6月28日,上海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布《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办法》共二十二条,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明确用高架道路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设施的申请,以及利用外滩、北外滩、小陆家嘴地区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申请,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设置具有照明光源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防止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车辆、船舶安全行驶;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每次批准的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布幅式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