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律师帮助民营企业家维护自身权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2023 04/03

近期,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丁勇律师,通过主动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妥善处理了一起因服用管制精神药品引发的行政争议,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该案从法院接收原告起诉状,到公安机关撤销被诉行政决定,用时仅2个月。


案例讲述


王先生是上海市一位民营企业家,因身体健康原因患有长期失眠。他从一位医生朋友那里听说一种名叫“思诺思(Stilnox)”的安眠药可以有效缓解失眠症状,于是便通过亲朋好友从香港购买了该药品并服用。但是他不知道的是,这种药品的化学名称叫做唑吡坦片,在香港是不受管制的普通药物,在中国大陆则属于第一类管制精神药品,必须凭医生处方购买和服用。


王先生通过他人从香港购买思诺思的行为,在报关时被海关发现,于是海关将该案移送上海警方处理。警方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对王先生进行了毛发、血液和尿液检测。检测完毕后民警告知王先生存在吸毒行为。经王先生申辩后,上海某公安分局对王先生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但仍然认定王先生有吸毒的违法行为。


王先生虽然未受到行政处罚,但是警方认定他的行为属于吸毒,并将他列入吸毒人员名单中。这样一来,给王先生的正常生活和企业经营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只要王先生使用本人身份证处理事务,就会引发警方系统报警,并有民警找到王先生要求对他进行毒品检测。为此,王先生希望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此事,还其清白。但是因事发时恰逢上海市因疫情导致全市封闭,加之王先生不了解行政诉讼的知识,导致他超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多次碰壁之后,王先生辗转找到了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有效化解,撤销被诉行政决定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丁勇律师有着非常丰富的行政诉讼理论和实务经验,办理过的多起行政诉讼案件均争取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到王先生咨询后,丁律师仔细分析的案件情况,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案件策略:首先,王先生受疫情影响被封闭管理的时间应当扣除,本案未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其次,王先生并无吸毒的故意,也不知道思诺思片是管制精神药品,服用该药品是为了治病;最后,对王先生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述诉讼策略获得客户认可,王先生委托丁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之后,丁勇律师积极与该院立案庭沟通,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关于本案被诉行政决定存在的错误,希望法院能够与被告公安机关协调,争取通过和解由公安机关自行撤销,从而避免冗长的诉讼过程给当事人带来更多的不便。


在法院和丁勇律师的共同努力下,被诉公安分局承认其对本案无管辖权,且所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行撤销了该决定。原告王先生对该结果表示满意,也撤回了起诉。该案从法院接收原告起诉状,到公安机关撤销被诉行政决定,用时仅2个月。


本案是丁勇律师在短时间内处理的第二次因误服管制精神药品而被认定为吸毒的行政案件,上一起也是通过法院做协调工作由公安机关自行撤销被诉行政决定而得到有效化解的。


丁勇律师在此特别提醒公众,我国是世界上对毒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许多境外不受管制的药物,在我国都可能被列入管制精神药品名单。而未获得医生处方而擅自服用管制精神药品名单中的药品,均可能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为避免无辜背上吸毒的恶名进而给自己的生活造成巨大不便,在从境外购买药品或者含有药品成分的食品、保健品时,应当注意这些药品的性质。同时,如果因为误服而被公安机关处理,应当尽快咨询和委托律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避免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从而导致实体权利无法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