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辉律师团队成功辩护:当事人强奸罪不成立
一、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
嫌疑人张某涉嫌在KTV消费时对陪酒女服务员成某某强奸罪、强制侮辱罪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后,其家属委托郭金辉律师团队为张某提供刑事辩护。
接受委托后,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张某,张某和律师说其酒后在不理智情况下,确实对被害人有殴打、逼迫对方脱衣服的行为,其本人对此也非常后悔,也愿意接受法律处罚。但真的没有对成某某实施强奸行为,对成某某的指控感到非常的不解和冤枉,希望律师能帮他洗清强奸罪这个无辜指控。
在我国刑法规定里,强奸罪是个重罪,刑期起步就是3年,一旦张某被错误的认定强奸罪,其不但要面临至少三年刑期,还可能由此一辈子抬不起头,并对司法的公正性也会产生怀疑。对此,律师非常重视,经过反复认真的研究案卷,律师认为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张某对成某某实施强奸罪的证据不充分,被害人成某某指控张某强奸的陈述存在诸多疑点,不合常理,不排除成某某基于某种原因,做了虚假陈述,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张某在卫生间内对成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对于张某被指控犯有强制侮辱罪,张某本人对此事实基本认可,公安机关的案卷里证据也比较充分,此罪定性没有争议,我国刑法237条对该罪的量刑规定分为两种情况,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期间为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情节严重)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上述两个罪均成立,且强制侮辱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话,张某将面临着最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针对上述情况,辩护律师制定的辩护策略是,争取检察机关认可张某可能被被害人成某某冤枉,张某涉嫌强奸罪的证据不充分,对该罪不予认定,对于张某被涉嫌强制侮辱罪,建议嫌疑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争取检察机关将量刑情节认定为情节一般,量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争取和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在律师的建议下,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诚恳的道歉和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与张某家属签订了谅解协议。
律师将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和谅解协议,为了让检察机关认可律师的意见,律师通过案例检索,找到多个发生在KTV包间的强制侮辱罪案件未被法院认定为公共场所情节严重的涉及强制侮辱罪的案例,律师将上述案例补充递交给检察院。
检察机关经过研究,对于律师提出的KTV包间不属于公共场所,张某涉嫌强制侮辱罪的量刑情节属于情节一般,而非情节严重,量刑区间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并对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从宽量刑的辩护意见也予以采纳。但对张某涉嫌强奸罪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
最终,检察院以张某涉嫌强奸罪(量刑区间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强制侮辱罪(量刑期间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对张某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强奸罪量刑建议三年,强制侮辱罪量刑建议两年半,两罪数罚合并量刑建议四年)的量刑建议。
二、法院审理阶段辩护
庭审阶段,律师围绕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提出强奸罪的数个疑点,如被害人口供与其他证据不符且多处不符合常理、被害人口供与鉴定意见结论有很大出入等,律师提出检察院指控张某犯有强奸罪证据不充分,不能排除被害人为了获取更多赔偿,虚构强奸的事实,进行虚假指控,以逼迫被告人给其更多的赔偿的合理怀疑。
对于强制侮辱罪,律师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张某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张某主观恶性小且为初犯等辩护意见。最后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
经过律师的有效辩护,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判决公诉机关起诉书对张某指控强奸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对张某所犯强制侮辱罪,采纳律师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鉴于法院庭审时张某已被羁押十一个月,张某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一个月即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以及家属对律师的辩护工作非常满意和感谢。律师的努力,让法律的正义得到体现,在被告人受到法律应有惩罚的同时,也得到法律公正的对待,不受到无辜的冤枉,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