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01/02

在原告北京某文化公司诉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天蚕土豆、北京乐宣公司《元尊》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中,高朋北京总所律师担任北京乐宣公司的代理人。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可能损害我所委托人合法利益,我所律师认真审查和分析本案所有细节事实和对应全部证据,准确寻找抗辩突破口,积极制定诉讼应对策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能够证明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坚持驳回起诉的答辩意见。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采纳我所的答辩意见,裁定原告的起诉,我所委托人取得了本案终审的全面胜诉,确认了《元尊》著作权的归属,保护了委托人的全部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