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代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被告,以下简称“人保秦皇岛分公司”),在其与秦皇岛市合顺船务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合顺公司”)的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抗辩意见全部得到各级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本案代理人为高朋天津分所合伙人王鹏律师,商维巍律师。
案件亮点:合顺公司作为承运人与人保秦皇岛分公司建立了船舶保险合同关系,后因船舶发生触礁事故保险理赔问题双方产生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此次触礁事故是否因船舶不适航导致,因而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针对该争议焦点,法院认定:合顺公司的船舶不适航,并且船舶不适航与触礁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尽管合顺公司持有适航证书、出港签证,但法院认为,上述文件为船舶适航的初步证据而非最终证明,持有有效船检证书并不能当然认为船舶适航。船舶适航还应配备必要的装备,船舶所配备的电子海图应当及时更新,同时配备纸海图亦为强制性要求。根据调查及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显示,合顺公司未配备航线需要的纸海图,且其所使用的电子海图未进行及时更新,未能显示事故发生处的“新礁”标注,致使船舶发生触礁事故。因此,法院认定船舶不适航与触礁事故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触礁事故引起的损失属于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驳回合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合顺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经法院审查认定,驳回合顺公司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