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天津分所代理人保财险秦皇岛分公司在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取得胜利

2018 02/27

北京市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代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被告,以下简称“人保秦皇岛分公司”),在其与秦皇岛市合顺船务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合顺公司”)的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抗辩意见全部得到各级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本案代理人为高朋天津分所合伙人王鹏律师,商维巍律师。


案件亮点:合顺公司作为承运人与人保秦皇岛分公司建立了船舶保险合同关系,后因船舶发生触礁事故保险理赔问题双方产生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此次触礁事故是否因船舶不适航导致,因而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针对该争议焦点,法院认定:合顺公司的船舶不适航,并且船舶不适航与触礁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尽管合顺公司持有适航证书、出港签证,但法院认为,上述文件为船舶适航的初步证据而非最终证明,持有有效船检证书并不能当然认为船舶适航。船舶适航还应配备必要的装备,船舶所配备的电子海图应当及时更新,同时配备纸海图亦为强制性要求。根据调查及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显示,合顺公司未配备航线需要的纸海图,且其所使用的电子海图未进行及时更新,未能显示事故发生处的“新礁”标注,致使船舶发生触礁事故。因此,法院认定船舶不适航与触礁事故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触礁事故引起的损失属于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驳回合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合顺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经法院审查认定,驳回合顺公司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