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开海外用工风险:项目合作模式合规指南
在本系列文章的上篇【高朋・跨境出海 | 一篇看懂名义雇主模式合规要点】中,我们已针对名义雇主(EOR)模式的大致框架进行了简要介绍,为大家拆解了这一海外用工模式的基本脉络。
本篇将详细介绍项目合作模式,其以项目目标为导向,在合作主体、权责划分、风险管控上都有独特逻辑,我们会以概览式解析的方式,重点分析其中的合规要点。
一、用工模式总览
企业出海投资常用的用工模式可分为对外投资外派、属地化用工、名义雇主(“EOR”)与项目合作四大类,并可细分如下:
(本篇将重点介绍“项目合作”模式)
二、项目合作
项目合作模式是中国企业与境外主体(个人或企业)通过协议建立合作关系,以完成特定项目为目标的跨境用工与业务协作模式,主要包含独立承包人模式与公司间项目合作(以BPO业务流程外包为核心)两种类型。
01、项目合作之独立承包人模式
(1)定义及适用场景
独立承包人是指境外主体招聘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的个人。适用于灵活性高、成果导向的用工场景,如短期项目制工作;高技能专业领域,如自由程序员、独立税务顾问、摄影师等。
(2)劳动关系及法律适用
在独立承包人模式下,承包人与境外主体无雇佣关系,不受当地劳动法保护,也无权享有雇员应有的权利。大多数国家在判定个人究竟属于雇员还是独立承包人时,普遍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标准。默认双方为合作或合同关系,相关争议与事项处理通常适用境外法律。
(3)特点及优势
境外主体通过《服务协议》或《咨询协议》与承包人建立合作,无需承担劳动关系下的社保、医疗福利等义务,还能通过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报酬、知识产权归属等核心要素;合作多为项目/任务制,可规避固定期限的约束,且承包人自主申报税务,企业无需代扣代缴。该模式可实现灵活用工,显著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与法律风险,通过协议明确权责,为企业跨境合作提供合规保障。
(4)限制与缺点
首先,尽管独立承包人不受当地劳动法保护,但企业仍须确保协议合法合规,尤其要在合同中明确合作期限、支付方式、工作责任等关键条款以规避潜在纠纷。
其次,若个人被判定实质上属于雇员,境外主体可能因未履行雇主义务,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此外,独立承包人往往同时承接多家企业的业务,存在优先服务其他客户,导致本企业项目进度受影响的可能性。
最后,该模式下工作内容的沟通协调难度较大,项目成果质量高度依赖承包人个人能力,企业需严格筛选合作对象,以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02、项目合作之公司间项目合作
公司间项目合作模式指中国企业与境外企业/团队协议共完成特定项目,境外合作领域含BPO(业务流程外包)、ITO(信息技术外包)、KPO(知识流程外包)等。由于本文章主要针对用工方式,因此下文将以人力资源项目合作模式的角度介绍业务流程外包(BPO)模式。
(1)定义及适用场景
BPO模式,即业务流程外包模式,是指将企业重复性业务流程外包给供应商,以降本提效、融入当地市场的服务外包模式,根据不同的业务需求,项目合作的模式可适用于以下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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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项目或试点业务:如海外市场测试、临时技术支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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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作或研发项目:需要联合境外团队完成特定技术开发或创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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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互补型合作:中国企业缺乏当地资质或资源,需借助合作伙伴的本地团队(如客服中心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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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分散风险:避免直接雇佣的高合规成本,通过合作方隔离用工风险。
(2)劳动关系及法律适用
该模式下,境外合作方直接与员工签劳动合同,作为法律雇主承担合同义务;但若中国企业对员工有工作安排、考核等实际管理权,可能被认定为“共同雇主”并承担连带责任。涉及争议时,员工劳动合同、社保、劳动权益等均按项目所在国法律执行,主要适用境外法律。
(3)特点及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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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转移:由合作方承担劳动法合规审查、社保缴纳、税务申报等法定职责,企业可规避直接雇佣的违规风险,降低行政处罚、劳动纠纷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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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灵活高效:模式组织弹性强,企业能依项目周期与需求快速组建团队、调整人员规模,适配短期/阶段性业务;合作方熟悉当地用工制度与文化,可化解跨文化管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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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结构优化:企业无需在境外设立实体经营机构,省去注册、税务登记、场地租赁等前置成本,减少长期人力与管理投入,提升项目投入产出比。
(4)限制与缺点
首先,管理协调难度显著增加。中国企业需与合作方在项目初期明确职责分工,否则权责模糊易引发纠纷,影响项目效率与合作稳定性;
其次,存在潜在法律风险。若合作方在用工管理中存在交叉指挥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共同雇主”,企业可能需承担劳动纠纷连带责任,甚至面临行政处罚,中企需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用工主体资格,建立独立用工管理体系;
最后,质量管控面临挑战。该模式高度依赖合作方管理与执行能力,企业难以对项目全流程实施有效把控;且员工与企业无直接雇佣关系,其归属感、忠诚度较低,可能对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相关案例
外国某劳动者与中国境内两个啤酒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仅与香港啤酒公司签约,现双方就工资标准存在争议——境内两公司主张不同时段分别履行聘用顾问合同和《独立承包人服务合同》,该劳动者自认工资标准有变化,且认为公司向其妻子马某的转账仅为妻子薪资补偿。法院审查后,认定双方履行相应合同和对应的劳动关系,两公司支付的是两人结算工资,该劳动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遂驳回其再审申请。
→提示:独立承包人模式易因劳动关系界定模糊引发法律争议。企业务必确保服务合同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支付、风险承担等关键事项,避免因条款疏漏导致责任划分不清,从而陷入劳动纠纷与合规风险。
三、结语
不难看出,项目合作的两种模式各有优势,但优势背后,风险更需警惕——独立承包人可能被认定为“实质雇员”,公司间合作或因管理越界担“共同雇主”责任,案例中合同模糊引发的纠纷更是前车之鉴。
企业必须深入理解和适应目的地复杂的法律法规及文化差异,建立起稳固的合规框架和管理体系,最终在海外市场中站稳脚跟,维护品牌声誉,实现长远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