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公布施行——税务律师一文解读
2025年6月23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施行。相较于2024年12月20日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关于平台企业责任的设定更为合理,也让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更具操作性。在此,笔者以税务律师的视角,逐一解读《规定》中对税务机关、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者产生影响的条款。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制定本规定。
解读:
本条确认了《规定》所涉涉税信息报送针对的对象,即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这有助于税务机关掌握平台内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便于税收征管。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增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的立法目的,对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税收征管等同于线下实体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有助于营造统一公平的税收环境。
第二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解读:
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的报送,让税务机关更精确掌握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交易情况、收入情况,便于税收征管。
《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衔接,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概念。但相较于《电子商务法》中平台经营者的范围而言,《规定》除了适用于平台经营者以外,还扩大到其他为互联网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让信息报送主体更为全面。此外,《规定》还首次在法律文件中明确了“从业人员”的概念,让涉税信息报送对应的监管对象更为明确。
第三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解读:
本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本身,应在规定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相关信息。关于信息报送的时间,由《征求意见稿》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30日内或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更为“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这一变更更具有合理性。若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自《规定》生效后,平台企业均需要立马报送,会给税务机关及平台企业带来巨大的压力,不具有可操作性。这里也需要注意,本规定自2025年6月23日公布施行,那么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在7月22日前就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报送。
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解读:
本条规定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日期;同时也规定了无需报送信息的人员、事项范围。参照6月23日,司法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答记者问中的回复,互联网平台企业将于今年10月份第一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第五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第六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尽到核验义务,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
解读:
该条虽然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但也明确,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提供错误信息,而导致信息不实,平台企业免责,防止了扩大平台企业责任,有助于平台经济发展。
第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如实提供。
解读:
合同流、资金流、物流信息,是证实交易、收入最为有力客观的证据。税务机关要求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如物流公司)提供上述信息,对税案查处中,税务机关还原交易和收入事实,提升税收征管能力有重大帮助作用。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
解读:
强化信息共享,减少因重复报送给平台企业带来的负担。
第九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
第十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二)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三)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解读:
强化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
设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追责条款,有助于规范税务执法。
第十二条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解读:
《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不报送,不代表税务机关放弃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已有违法行为的追责。如果平台内企业或从业人员被税务稽查,且时间范围涉及《规定》施行前,税务机关要求平台企业配合的,平台企业也应配合税务机关提供相应信息。
第十三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评
互联网平台企业记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是税务机关开展税收监管的重要基础。《规定》施行后,税务机关将及时全面的掌握相关经营者、从业者的涉税信息,提升征管效能。相关从业者应更加重视税务合规,既要在日后经营中做到合规,也要对以往经营中的不合规之处进行自查,以降低因税务不合规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