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1/21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而近年来不断升高的离婚率和高企的房价的结合,使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分割问题,特别是父母对婚后子女购房资助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对民众的婚姻、购房行为均有重大影响。从《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二)、(三)到《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此问题的法律适用反反复复,因此让父母在资助子女婚后购房时纠结万分。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将于2025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就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等问题,都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特别是第八条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8条”),就父母资助子女婚后购房子女离婚时的房产归属与补偿问题的规定和以往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相比,有重大改变,因此对婚姻家事律师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一、“新规8条”具体内容的解读


过去数年,笔者作为婚家律师每个月都会接待数起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在子女离婚时引发的纠纷,纠纷起源一般是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购房时父母与子女间就资助行为没有书面约定,现在子女闹离婚,用父母资助款购买的房产极有可能被当作夫妻的共同财产,可能被女婿或儿媳分走一半。在这些案件中,父母给的资助款数额大多几十万、几百万,有的竟高达几千万,在子女婚姻破裂的同时,用自己的资助款购买的房产还要被女婿或儿媳分走一半,是出资父母情感上绝不能接受的。咨询中,出资父母表达的都是自己对子女资助当初都是有期待的,期待子女婚姻幸福长久,自己的资助款当然只是给自己儿子或女儿个人的,后面最好传给孙子辈。但是,在出资之初如果没有专业律师协助筹划,一般是事与愿违,出资父母的那份期待越来越难以实现!一般在我给他们做完咨询后,他们会经常问一句,法律为什么会作如此反人性的规定?我的出资款在没有约定情况下凭什么断定是对他们夫妻两人的共同赠予,我从来不是那个意思!


因此,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最容易衍生的纠纷就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和借名买房纠纷,一般在子女离婚案件程序刚刚启动,出资父母为了阻却用自己资助款而购买的房产不被儿媳或女婿分走,会马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或借名买房纠纷诉讼。由于借名买房事实的认定条件更为严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发生比例更高。在这种案件中,父母与儿子或女儿一般会补签、倒签借条、借款协议,但是在效力认定方面,儿媳或女婿一般不会认可借条、借款协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与配偶父母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并坚决主张配偶父母的资助款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行为。这时,如果出资父母不能提供明确的借贷证据,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大概率会认定为出资父母的资助行为是对双方的赠予,用资助款购买的房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近20年来,由于全国各地房价的飙升,房屋价值巨大,房产也是普通民众最重要的财产,父母为了帮助子女购房,一般会把毕生的积蓄甚至是举债以资助子女购房,后续如果子女的婚姻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引发激烈的社会矛盾。


“新规8条”分两款对此相关问题予以明确,首先解决了父母给付子女资助款行为的定性问题,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借贷性质外,原则上法官会把父母的资助行为定性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而且,在审判逻辑上还把父母支付资助款的行为和子女用父母资助款购房行为分开。在父母出资行为完成后,子女后面用父母的资助款购房,法官只需判定购房款是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事实的认定决定了离婚时房产分割时的归属、份额比例及补偿款等判决结果。


其次,“新规8条”规定了一方父母出全款资助子女购房情况的处理原则,首先,还是要追溯到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该条款规定处理。法官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该规定没有像过去规定所要求房子必须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方名下,即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另一方子女名下,都不影响认定出资父母的出资款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这是一个重大变化!另外,新增加了补偿内容,即使是一方父母出全款,出资款被认定是对自己子女单方赠予情况下,得房子的子女方仍然需要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款的多少法官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再者,“新规8条”还规定了一种情况,就是夫妻购置房屋是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该款适用首先还是要追溯到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该款处理。就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帮助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进行房产分割时,以购房款的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夫妻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新规8条”特别提出了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的房产分割原则,后续案件法官会以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的出资款项的大小和贡献,再结合其他情况而综合判断,而不会像过去,一概而论在父母资助时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把父母的资助行为定性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综上,“新规8条”把隐含在父母资助婚后子女买房时真实意思即更多是对自己子女一方资助的内心意思反映到夫妻离婚时的房产分割结果上,房产购买时出资款的来源及比例将是离婚房产分割的重要基础,在此基础上的审判结果将会极大减少各方利益重大失衡情况。


二、“新规8条”对审判的影响


1、“新规8条”给予法官更大的补偿标准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新规8条”要求法官需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确定离婚补偿数额,但“新规8条”对于这些因素的具体衡量标准并未明确细化。例如,在判断对家庭的贡献大小时,判断标准是主要看经济贡献,还是看在家庭生活中的家务劳动、照顾子女和老人等家庭劳务付出中的贡献,不同法官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侧重点,这就给了法官在补偿款的认定标准上享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2、“新规8条”会导致房屋归属判决更为不确定


“新规8条”规定,在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都有出资,且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可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这意味着即使一方父母出资比例较高,但如果另一方在婚姻中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如对家庭贡献极大、因生育子女导致身体或事业受损等,法官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将房屋判给另一方或对房屋归属作出其他判定,这种情况下使得当事人对于房屋最终归属难以有准确的预判。


综上,不同法官的个人经验、价值观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在补偿标准自由裁量权增大的情况下,即使是类似的案件,在不同法官手中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如,对于婚龄较短但育有共同子女的情况,有的法官可能更倾向于保护出资父母一方的权益,将房屋判给出资人子女并给予另一方较少的补偿;而有的法官可能更注重对家庭贡献和子女权益的保护,在房屋归属和补偿数额上会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


三、“新规8条”给婚家律师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1、父母资助行为性质认定更明确


“新规8条”明确,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推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的,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进行分割。这使得父母出资行为的法律性质更加明确,减少了以往因出资性质不明而引发的重大争议,避免了不同法官就此行为有的认定为借款有的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予,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减少,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2、房屋归属判定更合理


“新规8条”不再单纯以房屋登记情况来确定权属,弱化了产权登记效果,在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法院可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且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判决房屋归属。这避免了仅依据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就简单判定房屋归属的情况,法官会更加注重出资的实际情况,使得房屋归属的判定更加公平合理。所以,律师在代理案件时需要更加细致地审查委托人对涉案房产的出资情况等相关证据,才能给出更为准确的房屋归属预判结果。


3、补偿因素考量更全面


“新规8条”明确规定在离婚分割房屋时,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这既体现了对家庭伦理和公平原则的兼顾,也提醒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充分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证明委托人在婚姻中的付出和贡献等具体情况,为委托人争取更合理的补偿。例如,在一些案例中,虽然房屋是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但另一方在婚姻中对家庭付出较多,或者双方育有共同子女等,此时法官在分割房屋时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4、举证方向更清晰


律师在代理涉及父母资助子女购房的离婚案件时,应着重收集、提交以下证据:资助行为有约定的,要提交书面约定;出资款的转款记录;父母与子女间关于出资性质的聊天记录、短信、电话录音等;收集夫妻双方对家庭贡献大小、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的证据;离婚过错方面的证据;家务劳动证明、照顾子女和老人的记录等证据。律师只有把案件证据链整理好,给法官讲好故事,打动法官,才能更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父母资助子女购房的几点建议


1、父母在资助子女购房之初,尽量要作书面的约定,不管是借款协议还是赠予协议或者借名买房协议等等,都尽可能要作书面约定,并且约定要明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支持意见!


2、建议父母、子女不管是签订借款协议还是赠予协议、借名买房协议,或者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婚内财产约定协议,都尽量要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的协议在后续纠纷发生后,就协议签订的时间、意思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证明起来更容易,公证的协议被法官认可的结果更确定。


3、父母在给子女转款时,一定要做好准确备注,如备注“借款给儿子买房”或“赠予给女儿个人的购房款”等等。


4、协议履行的相关的证据如转款凭证、微信沟通记录、电话录音等等证据,都要保存好,特别是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一定要保存好!


5、如果父母是把资助子女买房和自己后面的养老问题挂钩,希望自己在退休后与子女共同居住,最好使用好“居住权”这个法定工具,这也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笔者提出的上述几点建议如果能被采纳,那父母的财富传承目的就能被准确落实,子女也会对父母资助行为法律效果有更为准确的判断,这样反而会促进子女的夫妻感情和睦,即使在子女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双方也能更容易通过协商解决离婚和财产分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