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0/11

看守所关押的都是坏人吗?看守所是干什么用的?老百姓一听就明白,不就是关押违法犯罪的人的场所吗?作为一名律师,明知故问,玩的又是哪门子噱头。


其实不要急,且听我细细道来。


我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故事。


大毛是一个待业青年,因为某些原因外面欠了不少债务。为了给妻子安全感,为了保障即将出生的孩子的幸福,他下定决心要好好做点生意,争取早日还清债务。做生意还是需要启动资金的,但是亲友对自己不太信任,银行那边也已经欠了不少,怎么才能找到借款渠道呢。


天随人愿,大毛偶尔加了一位好友,对方自称是专业放贷机构。经过多次聊天,大毛得知只要自己提供银行卡和身份证、电话卡给对方,对方就可以把自己包装成有资质的优质个体工商户,然后就可以从金融机构获取高额贷款。


对于急于用钱的大毛来讲,何乐而不为呢?大毛很快就将自己的工行卡、农商行卡各一张提供给了对方,按对方的要求送到了广东汕头。对方收到卡以后,给了大毛4000余元说是报销路费。大毛催问对方贷款何时兑现,对方说尽快走流程,到时候可以提供40至80万元额度的贷款,款到后再收取大毛5%左右的手续费。


十余日后,大毛没有收到贷款,却收到了某地农商行业务经理的电话,称大毛的银行卡在异地被他人使用已经被暂时停用,如要恢复使用则需本人亲自到银行进行办理手续。大毛心存疑虑,认为贷款公司为自己包装的行为可能不规范,便要回了这张农商行卡,但对工行卡没有要回。又过一周左右,自称专业贷款公司的微信朋友删除了自己微信,大毛忐忑不安,遂到当地派出所报警如实陈述了上述事实。


后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大毛的银行卡被诈骗分子用于接收诈骗钱款,其中江苏某地某人被骗六万余元就是按骗子要求汇入该卡。骗子没有抓住,大毛却被公安机关带进了看守所关押起来了。


大毛冤不冤?


有人会说,不冤,没有大毛提供的银行卡,骗子怎么收得到钱;有人会说,冤,大毛怎么知道自己的银行卡被骗子使用,他可是想着自己借钱的啊。


事实上,公安机关就以大毛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他关押在了看守所。这个罪简称“帮信罪”,这个罪名的定义写下来比较繁琐。适用于本案的话,就是公安机关认为大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了支付结算等帮助(提供银行卡收款),情节严重,因此构成了犯罪。


那么,根据上面的事实,大家就知道了本案罪与非罪的核心在于,大毛是不是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实施犯罪进而提供了帮助行为。如果是,大毛当然构成犯罪,如果明知他人去诈骗而为其提供银行卡,大毛构成诈骗罪(共犯)、如果明知他人拿其银行卡去实施犯罪(但不明知具体犯罪类型),大毛构成帮信罪;如果大毛不知道他人拿他的银行卡去实施犯罪,自己只想让他人拿自己的卡为自己包装从而让自己顺利从相关金融机构获得借款,大毛本身就是被害人(暂不考虑包装行为是否涉嫌触犯其他罪名的可能性)。


进一步审视本案事实,我们说证据是法庭之王,一切以证据为准。那么,本案使用大毛银行卡进行诈骗的人没有归案,没有证据证明大毛与他有共谋诈骗的行为;大毛稳定自述自己轻信了对方是专业贷款公司,可以为自己包装从而从相关金融机构获得高额贷款;大毛在对方删除自己微信后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大毛的这一系列行为在我这位辩护律师看来,足以说明大毛并无犯罪故意。


那么,本案有对大毛不利的因素足以指控大毛构成犯罪吗?大毛明明有求于人贷款,怎么反而收取了对方提供的4000余元路费;大毛明明收到了农商行经理的电话提醒,怎么还继续让自己的工商卡让他人使用呢。


这些疑惑其实也可以释明。大毛收取了所谓贷款公司提供的4000余元路费,因为他相信对方有诚意和他做这笔生意,因为对方为大毛顺利办好40至80万贷款后,对方可以收取5%的手续费,大毛认为对方有利可图;至于大毛收到农商行经理电话后继续让所谓贷款公司继续使用其工行卡,一则是大毛债台高筑,他想尽快借到钱,而自己从银行等渠道难以获得高额贷款了,二则他认为贷款公司为他包装成个体工商户的行为可能也有不合规之处,但未想到对方用其银行卡诈骗。


因此,上述疑惑能够得到合理解释的时候,以这两点疑惑来推定大毛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我感到过于牵强。


法律上讲“事实存疑有利被告”,就本案而言,我认为是一个存疑的案件,那么,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及时对大毛取保候审,继续侦查,对公权力机关而言,本案可进可退,对大毛而言,也实现了人权保障。


我的辩护意见提交给公安机关以后,承办警官说,让他退钱吧,6万多元全退,我们给他取保,否则不可能。我认为这个方案极不合理,说服他的家人没有采纳。案件提交给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后,我第一时间联系了检察官。通过电话沟通,我表达了自己的观点;通过面谈,我再次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同时,我将书面辩护意见又提交给了检察官。


过了几天,检察官联系我,让你当事人认罪认罚吧,不然我就要批准逮捕;签了认罪认罚,我就不批准逮捕。


按我的初心,我是想做无罪辩护的。但是,当事人的母亲经常给我发短信、打电话,还时不时发一些抖音、短视频之类的自媒体法律宣传,我很无语。但是,换位思考,我能体会母亲的心酸与不易,焦虑与不安。


反复权衡,我给当事人家属讲,目前这个情况,如果不签署文书,暂时出不来了,以后侦查机关有无进一步证据补充、完善,我难以判断;但是如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大毛可以出来了,以后的辩护,我会根据案件具体的进展做相应调整,律师的辩护是独立辩护的,不受当事人立场的影响。


大毛签署了认罪认罚,从看守所出来了,我的心情却并五味杂陈。


我和一位在司法领域颇有名声的前同事抱怨道,“帮信罪”用得太泛滥了,尤其是“主观明知”的推定显得太随意,同事回我说,“既然是推定,那难免仁者见仁啊”。是的,法律毕竟不是真理的判断,而常常是价值观的判断。


回到我这篇文章的题目,大家对“看守所关押的都是坏人吗”这个问题,一定都有了自己的看法。


事实上,官方给“看守所”的定义就是,“看守所是指公安机关管理的专门看押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


注意,从法律上讲,“犯罪嫌疑人”就是指“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的人”,至于他们是不是真的实施了犯罪,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法院的判决等法定程序的核验,未经法庭判决有罪的人,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坏人”,何况,经过法律程序严格的筛选之后,我们发现,有的人真的是被冤枉了的好人,而他们不幸也曾被关押在看守所。


武则天时期的酷吏周兴曾有名言,“被告之人,问皆称冤。斩决之后,咸悉无言。”如果执掌权力的少数人还持有这样的理念,作为律师,又夫复何言。


写文时临近中秋,中华大地阖家团圆,大家其乐融融,举杯邀明月,把酒言欢。但是还有少数人,他们铁窗含泪,望眼欲穿。


我希望在看守所关押的人,都是罚当其罪应当关押在里面的人,我希望在看守所关押的人,没有因为权力的蛮横和任性而错误被羁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