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法律实务系列|新冠疫情下工期顺延那些事儿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称“新冠疫情”),自2020年1月份在湖北武汉爆发,发展迅猛,在全国范围内肆虐,彼时举国抗疫;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进入了抗疫常态化阶段。
2022年3月,奥密克戎新冠病毒变异株席卷申城,使美丽的申城遭受重创。为遏制疫情蔓延,全城封控,居民足不出户,企业停工停产,全城齐心抗疫。
建筑工程行业具有工程建设周期长、环节多、资金密集、从业人员众多等特点,是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在新冠疫情及政府抗击疫情管控行为下,建设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将受到较大影响,往往会导致工期延误,施工企业特别关心工期顺延的理由和天数等等,是故笔者结合法院指导性意见、司法判例,探讨新冠疫情下工期顺延那些事儿。
一、新冠疫情下工期顺延审判指导文件
在抗疫的两年多的时间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4月14日、2020年5月15日、2020年6月8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二)、(三);各地法院前后也纷纷出台了地方性的审判指导文件。
为更好地应对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海高院于2022年4月10日印发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下称“上海高院《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
整体来讲,就涉新冠疫情案件,虽各地法院关注重点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基本认为疫情及防控措施可构成不可抗力,对于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的,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按不可抗力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审理涉疫情案件中,法院严格把握不可抗力适用条件,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会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根据不同的情况运用不同的规则分别处理。
部分法院文件相关工期顺延条款摘录:
注:篇幅所限,无法一一摘录,本文仅选取几个地方作示例。
二、近两年相关工期顺延的司法判例
笔者以“新冠疫情”、“工期顺延”为关键词,检索了近两年的案例,选取了6个案例,对案例一新城公司与南通六建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详细分析,另外5个案例,截取法院认定工期顺延的重点内容,以供了解审判实践中对新冠疫情下工期顺延的相关认定情况。
案例一:绍兴新城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浙民终1112号
裁判日期:2021.10.19
案情简介:
新城公司是开发商,南通六建是施工单位,南通六建总承包施工了宁波区域公司绍兴柯桥湖塘GC-1地块二标段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300天,双方因工期迟延违约金等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关于南通六建的工期延误的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案涉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本案工程绝对工期为492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13日,实际开工日期为2018年9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按绝对工期492天计,案涉工程本应于2020年1月21日竣工验收,但实际竣工日期为2020年11月12日,实际施工789天,超出计划工期297天。新城公司分包给案外人的土方分项工程延误129.5天,故该129.5天工期应当顺延;工程施工期间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无法正常施工,该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工期亦可相应顺延;另新城公司还存在施工道路未及时通车等影响工期的因素,亦应予以考虑。原审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案涉工期应顺延至2020年7月31日,较为合理,并无不当。
…原审酌情认定南通六建工期延误104天,较为合理,并无不当。
律师评析:
总延误工期297天,原审酌情认定南通六建工期延误104天,新城公司原因延误183天;减去土方分项工程延误顺延的129.5天,则可倒推出因疫情及新城公司施工道路等原因顺延的工期,即法院酌情认定顺延约53.5天。
总承包合同约定了较高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法院认定疫情等原因工期顺延,施工单位争取较多的工期顺延,就可以相应减轻其承担的违约金金额。一审法院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的过错程度、实际工期延误的天数等因素,酌情认定南通六建工期延误104天,确定南通六建按案涉工程合同总价的0.1%/天的标准向新城公司支付工期迟延违约金19721356.53元(189628428.17×0.1%×104)。尽管调整后的违约金数字仍然很大,但相较于新城公司主张的总工期延误的赔偿金62198124元,已经大幅度调低,且南通六建可以向新城公司主张183天的窝工损失。
案例二至案例六:笔者截取法院支持工期顺延的重点内容,可作参考了解法院对于工期顺延的裁判尺度。
从以上检索的案例中,建设工程项目确实因新冠疫情工期受到影响的,法院基本认定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给予工期顺延,一般在1-3个月左右(具体视个案有差异),笔者在检索案例中发现也有较多的法院不直接认定具体的工期顺延天数,会笼统认定工期因新冠疫情影响而延误,施工单位具有工期顺延的合理理由,从而酌情计算部分工期延误违约金,或者驳回建设单位的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诉求。(因篇幅所限,笔者仅对确实受到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下可参考的工期顺延情况进行浅析,实践中法院往往会根据疫情发生时间、发展期间、严重程度、地域范围等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考虑疫情防控分区管理下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区域阶梯式封控措施强度以及不同行业、不同纠纷受人员流动限制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影响对工期顺延的“酌情”认定,本文对此不再深入展开分析。)
关于计算工期顺延天数,部分法院会参考类似当地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调整的时间(如从省级一级响应调整为省级三级响应),或为政府在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发布关于停工停产之日起至政府批准复工之日或政府复工限制措施取消之日止的时间。施工单位应对可工期顺延天数大致做到心里有数,尽快复工复产,不可不合理地拖延,以免造成己方被动。
三、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得免责
要注意并不是施工过程中遭遇新冠疫情都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二条明确指出“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民法典》第5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为了加深对这一条款的理解,笔者以司法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七: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辽081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2021.06.01
案情简介: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了《总承包合同》,承包人未依约完成合同项下的施工任务,工程严重逾期,被发包人诉至法院,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由承包人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等责任。
法院观点:
即便以2019年7月8日原告支付预付款算作工期开始时间,那么按照合同约定工期,被告亦应在2019年12月8日前竣工,但被告截至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仅完成了502根桩基的施工,故被告施工存在工期延误。关于被告提出2019年12月30日,新冠疫情在我国蔓延的抗辩理由,因新冠疫情在我国蔓延时被告已经存在逾期行为,故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评析:
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得免责,施工单位对于新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主张工期顺延的作用,应理性看待,合理分析本项目工期延误因素、延误的原因、新冠疫情对工期的影响等等,才能最大化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四、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一方应履行通知义务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上海高院《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问题8中规定“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向监理、业主方提交相应签证单,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单位遭遇新冠疫情导致不能(开)复工,及/或合同履行困难、不能履行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提供相关证明,并保留好所有通知的证据资料。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工期索赔报告,办理相关工期顺延确认手续;并根据受疫情影响的程度,持续性地递交索赔报告,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累计工期延长天数;疫情影响结束后,应递交最终索赔报告,并积极与发包人协商顺延工期,争取签署补充协议或办妥签证单。
最后,施工单位想获得良好的工期顺延效果,应注重证据收集工作。如收集政府部门、住建主管部门封控、管制、隔离、停复工的通知、公告、命令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布的停复工通知,企业自身受疫情及封控隔离管制措施影响而迟延(开)复工的时间等证据。施工单位还应注意固定和收集相关内容和发送、接收的整个过程,注意固定和收集双方沟通洽商过程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前述证据的固定收集工作也能为潜在的涉工期顺延的争议纠纷案件做好证据准备!